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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环保法基本功能 |
作者:陈丽平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7/18 6:59:27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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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邓昌友委员建议,在草案总则部分,应进一步明确环保法的基本功能。 邓昌友说,修改后的环保法至少应承担四方面的基本功能。一是统领的功能,要统领其他环保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要成为其他环保领域专项立法的基础性法律,一方面重点规定专项环保法解决不了的问题,比如中央提出的生态红线环保综合考评等问题,另一方面规定不宜由专项法律解决的问题,比如政府的环境责任、公众的环境权益、环境经济政策等。三是体现引领的功能。要为目前过于分散的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分割体制逐步走向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监管机制打下法律基础。四是保障的功能。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观,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证。修改后的环保法,应通过体制设计、机制创新,为推进科学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永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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