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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要求环境监测真实:环境监测结果要有溯源性
作者:段丽茜  文章来源:河北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8/30 10:54:42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日前河北省环保厅下发《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提出环境监测机构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加强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使监测结果具有完整的溯源性和正确性。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通知》提出,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公安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监测。本地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不足时,要及时委托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关监测。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由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司法部门需要出具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有能力的环境监测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省环保厅负责对各地呈报的监测报告及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程序、形式审查,出具认可意见。

  规范各类监督监测行为。“两高”司法解释对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强化司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意义重大,同时对各级环境监测及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有关要求,各地要认真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执法中的现场监测。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与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按照计量资质认定的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数据报告。(记者 段丽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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