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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态公益林每500亩配一名护林员
作者:张海峰 戴子忆  文章来源:大众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2 8:01:09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省政府第268号令日前公布了我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每500亩配一名护林员的标准,建立护林员队伍;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建设墓地,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建设的墓地,应当统一规划,并建设相应的防火墙和防火隔离带。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张海峰 戴子忆 报道

  本报济南讯 省政府第268号令日前公布了我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每500亩配一名护林员的标准,建立护林员队伍;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建设墓地,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建设的墓地,应当统一规划,并建设相应的防火墙和防火隔离带。
  该办法规定,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并在森林防火期内集中食宿,进行常规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其中森林防火重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少于25人、重点县(市、区)不少于50人;面积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不少于50人,面积5万亩以上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不少于100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的全省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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