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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谈判规则需创新
作者:于宏源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7 7:35:21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近日,华沙气候变化大会落下帷幕。纵观整个大会,有三个特点比较突出,也预示着气候变化大会需要在谈判规则上有所创新。

  首先,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防火墙不断弱化,发展中国家面对前所未有的减排压力。在这次大会上,欧美代表的发达国家阵营力图打破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这个防火墙,让中国和印度等新兴发展中国家承担责任。欧盟认为,虽然“区别”很重要,但是它必须反映当前的限制,而非20世纪90年代的现实。就在谈判大会结束前几分钟,会议还在为中国和印度应该承担减排“贡献”还是“承诺”而激辩不休。正因为发展中国家部分接受了共同在2020年后做减排贡献等承诺,美国气候大使斯特恩对华沙大会喜不自禁,认为达到了美国气候外交的部分企图。然而实际上作为大会成果,未来气候谈判框架仍反映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坚守了防火墙。

  其次,气候资金从以往侧重技术和能力支撑,转移到“损失和损害”机制。欧美和美国等反对“华沙损失和损害机制”,他们担心这会产生一个新气候资金机制,为脆弱国家募集和派发资金。发展中国家希望成立一个类似于银行的机构,美国则反对,认为应该利用已有的国际机构。发达国家还担心,“损失和伤害”原则可能会引发大量国际气候或环境赔偿诉讼,让富国不断为自己工业化造成的环境灾害埋单。

  最后,发达国家缺少气候治理诚意,不断推卸减排责任。原本发达国家承担责任的《京都议定书》在华沙大会几乎没有被提及,原本国际社会要求发达国家从2013年到2017年执行第二承诺期并提高减排指标,但日本大幅度降低减排责任,澳大利亚则废除了碳税和退出《京都议定书》,加上美国借口等到明年才落实承诺,原本发达国家承诺的每年100亿美元资金援助目前也只有1亿美元到位,整个发达国家阵营成了气候治理毫无作为的代名词。

  总之,全球气候变化作为一个非强制性的松散型政治议题,很难对各国和地区的政策形成强制性制约。当前的气候谈判规则,更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态度和政策极不协调和统一。然而气候变化大会在屡受挫折后,很可能会出现制度突破和谈判创新的趋势。因此从深层次来看,这次大会或许称得上是气候谈判规则变化的分水岭。

  (作者系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公共政策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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