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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尽快建立船污损害赔偿机制
作者:本报记者…    资讯来源:华东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6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海上散装液化气运输越来越繁忙,船舶运输风险随之加大。在今天举行的2005年上海国际海事论坛上,来自国内外航运管理专家呼吁,尽快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据了解,我国自1988年开始实行海上散装液化气运输。15年来,液化气船运输的发展,有效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但近年来,海上液化气运输的不规范造成了多起搁浅、翻沉、爆炸事故,虽然没有发生过类似“威望”号的重大溢油污染事故,但是也发生了多起溢油量50吨以上的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近几年来,重大船舶油污事故屡屡发生。2002年11月23日,马耳他籍“塔斯曼海”轮与中国籍“顺凯1”轮在天津海域发生碰撞导致近200吨原油泄漏;2003年8月5日,在上海黄浦江准水源保护区发生的“8·5”污染事故,导致约85吨燃油泄漏;2004年12月7日,巴拿马籍“现代促进”轮与德国籍“MSC伊伦娜”轮在珠江口海域发生碰撞,导致后者1200多吨燃油泄漏;2005年4月3日载运近12万吨原油的葡萄牙籍油轮“阿提哥”轮在大连海域触礁,右舷第三舱破损,造成附近海域受到污染。

  有关航运管理专家表示,这些事故的发生,给我国的海洋环境、财产和人身健康带来损害,同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面对海上石油运输量不断增长这一形势,为保护海洋环境,防治船舶污染,必须加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问题的研究,尽快推进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以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为我国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支持。(本报上海7月5日讯)

  《华东新闻》 (2005年07月06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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