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du.org.cn 作者:英剑波 高…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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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用5年时间,有效控制太湖湖体富营养化程度,实现水质明显改善;再用8~10年时间,从根本上解决太湖水污染问题,使太湖湖体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恢复太湖地区山清水秀的自然风貌。”这是近日江苏省政府批准通过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所确定的水质目标。围绕太湖治污,江苏省将采取控源、截污、引流、清淤、修复等多种措施,对太湖流域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污染治理,以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 为确保太湖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江苏省根据太湖流域的环境容量,确定到2010年,要把太湖地区的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在2006年基础上分别削减32.52%、33.37%、30%和3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其他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0%,主要入湖河流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环境功能要求。到2015年,把太湖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面控制在环境容量许可范围内。用经济杠杆促进污染减排 为把太湖治污目标落到实处,江苏省从推进治污体制机制创新入手,大力实施经济杠杆撬动污染减排一系列措施。首先积极推进环境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当量0.60元提高到1.20元,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当量0.7元提高到0.9元,逐步提高到1.4元。太湖地区的污水处理费提前调整到每吨1.3~1.6元。2008年,太湖地区所有乡镇建成区开征污水处理费。从2008年7月1日起,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征收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2009年1月1日起,对所有污水处理厂征收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全面落实水资源费征收规定,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废除各地自行出台的减免政策,确保足额征收、规范使用。全面推行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不断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加快修订完善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加大治理资金投入 太湖治污还将全面加大治理资金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污染治理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大幅度增加对太湖水污染治理的投入,着重支持基础性、公益性治污项目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太湖调水引流、疏浚清淤、污水处理、生态修复、监测预警等重点工程建设。省级每年3亿元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污染防治资金等专项资金,重点向太湖水污染防治倾斜。太湖地区要把污染治理作为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支出的重点,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治污工程建设,确保实现规划目标。从2008年起,太湖地区各市、县(市)要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 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 要加快建立新的污染治理机制。制定实施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污染治理。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外商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污染治理设施,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在太湖地区抓紧开展COD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在电力行业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财政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并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到2010年,太湖地区全社会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将提高到3%以上。 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太湖流域要积极探索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受罚”的原则,实施生态补偿政策,探索建立补偿机制。对太湖流域的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湿地等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相关受益地区政府筹集资金予以补偿。上游地区造成下游地区严重污染损失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由上游地区政府进行赔付补偿。(英剑波 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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