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 今天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开始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第二次审议稿加大了对污染者的处罚力度,超标排放罚款数额由第一次审议稿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修改为应缴排污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在汇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时说,这一修改是为了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较好地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他同时表示,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及群众提出,解决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问题,不能仅靠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更应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制度,让污染者对造成的污染损害承担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可能比罚款数额还大。为此草案在保留关于因水污染造成的损害,排污者应依法承担排出危害、赔偿损失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共同诉讼等规定。如:对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援助;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