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再次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偷排等恶意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增设拘留等治安处罚以及建立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的两大问题。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指出,只对企业进行处罚,不足以阻止企业负责人为一己之利迫使企业违法排放。建议对一部分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除对企业处以高额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年收入的30%%至80%%处以罚款。同时,鉴于当前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有些环境违法行为已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及社会稳定。而对“偷排”等一些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很多时候因为没有造成污染事故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用普通的行政处罚手段又起不到有效的制止和威慑作用。因此,他建议,除了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外,一定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重罚,通过采用拘留等治安处罚进行惩治。王涛等委员也都建议,对偷排等恶意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增设拘留处罚。
倪岳峰委员指出,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实行跨行政区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是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最关键的制度。建议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前款所指重要江河在本行政区域的出境水体达到国家确定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王梅祥委员说:“我们在过去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省际断面间污染的情况令人触目惊心。所以,我强烈呼吁在法律中明确地规定建立省际断面考核指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