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这是我国建国以来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的第十五部法律草案,也是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类法律草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环境法领域进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立法中的重要体现。
一部好的法律应该是一种“公共产品”,应当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公众参与立法无疑是实现立法的民主和透明、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这不仅有利于充分吸纳民意和表达民意,更有利于遏制行政机关扩权的冲动,有效地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而由于环境的毋庸置疑的公共属性,环境法对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影响往往比其他法律涉及的领域更宽、范围更广、意义更大,也更需要公众参与到立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来。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它主要包括三层含义:公众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也有义务保护环境;公众有权依法参与环境决策、环境管理和监督活动;国家依法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环境管理和监督,发挥公众在环境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
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看,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是污染防治,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诸多方面的防治工作,而其中水污染防治工作又是重中之重。这不仅是因为水环境一旦遭受污染和破坏就很难治理和恢复,更主要的是它牵涉到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问题。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尚未远去,太湖蓝藻暴发烽烟再起,由于突发水污染事件引起饮用水安全问题而导致的社会危机一次又一次地向我们敲响了警钟。正因为如此,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不但引起了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重视,也受到了全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不仅对加强当前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极具针对性的现实意义,而且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和决策活动进行了有益探索。(穆治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