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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分割不破 生态保护难行
Eedu.org.cn 作者:钟茂初    资讯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1
 

  ●生态保护缺乏区域协作机制
  ●应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

  ●创立生态环境收益交易机制

  ●打破行政区划统筹治理生态 

  前不久,太湖蓝藻暴发引发江苏无锡市民饮水危机,是一个典型的区域性环保事件。蓝藻暴发的原因是多年来太湖周边地区污染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无锡市民最终成为了直接受害者,这一危机如果持续加剧,则可能导致藻体向南太湖、东太湖扩散,整个太湖流域都可能同受蓝藻之灾。可见,太湖的生态保护和生态治理,需要太湖整个流域的协同配合。太湖流域共同治理提了多年,但实际效果不佳,根本问题还在于行政区划的分割,导致太湖的治理与保护处于无序状态。全国有众多类似太湖的区域性生态功能区的污染问题,区域内生态联系与经济联系的割裂、生态受益者和生态责任者的责权利不清、区域性生态关系缺乏制度化的合作机制是其根源。

  长期以来,区域间在生态保护协作方面缺乏制度化、市场化、合约化的机制,各地以经济增长为首要目标,虽然对各自地方的环境改善做了不少努力,但仍然缺乏对整体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的理念和措施。

  其原因在于:一是目前处理区域间生态环境关系的办法,仍是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行政调控,享受生态利益、污染环境都是无偿的,为保护环境所作的贡献和所蒙受的损失基本得不到补偿,即使有一些补偿也只是临时性的,没有按市场化方式进行核算和运作,也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二是现行的生态建设、环境管理,各行其是,导致众多的环境保护资源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层次众多的分散管理方式,难以满足流域性生态环境整治的需要,同一流域的生态是互相关联的,环境建设和整治应统筹协调,但是由于生态功能区域往往属于多个省市,环境管理实行的是从省级、市级到县级的分散管理方式,导致对整个流域的生态维护难以协调。三是生态保护政策与贫困治理政策脱钩。

  笔者认为,建立起区域生态-经济合作机制,是解决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

  第一,应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应对各区域的生态贡献和环境污染损失进行核算,为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奠定基础。应实施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政策,中央财政和生态受益区财政应将区域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常规性预算之中,用于补偿贫困地区放弃高耗高污产业带来的发展损失。

  第二,区域内各地方政府之间,应基于共同的生态利益,签订有关生态受益区-生态功能区责权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长期合同。经济学分析表明,区域发达地区应在生态维护、治理、建设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应承担起帮助区域落后地区发展的责任,且“一次性”的帮助是低效的,必须是长久合作方式才有效。所以,发达地区应长期通过经济协作、资金技术支持、公共品供给等财富转移方式换取欠发达地区提供的生态利益,实现发达地区的经济利益与欠发达地区生态利益进行交换。区域下游地方应长期支持和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生态产业、无污染产业。

  第三,区域内,应进行有关生态环境的制度创新。要建立起各地区间有关资源环境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机制。应实施市场化环境政策,在区域上游和下游之间建立起生态收益和环境治理收益的交易机制(发达地区收购贫困地区的生态效益可鼓励上游地区的生态维护和环境治理行为)、污染排放许可证交易(发达地区收购贫困地区的污染排放许可权证可减少上游的污染)、水资源使用权交易等制度。

  第四,为区域内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进行组织创新,如:以生态联系为纽带(各主要河流、湖泊构成了生态联系的纽带),形成超越行政区划的区域一体化生态规划管理机构、建立区域生态共同发展基金等。整个流域应成为一个“生态-经济发展共同体”,区域间应打破行政区划,进行全区域的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从流域内上下游地区之间的生态联系、经济联系入手,提出中长期的生态环境整治目标,统筹规划、统筹治理。

  (作者为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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