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 网站首页 | 资讯 | 文章 | 供求 | 生活 | NGO | 考试 | 旅游 | 下载 | 图库 | 论坛 | 博客 | 留言 | FAQ | 环保易 | 中国环境博客 | 生态博客 | RSS
范晓:应对水污染当建立政府违法问责机制
Eedu.org.cn 作者:范晓    资讯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国颁布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并不少,但如何能够有效实施始终是一个难题,这也迫使人们不断地进行思考与探究。通过对防治水污染问题的若干要点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政府行为在其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对于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草案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而事实上,在利益的驱动下,不顾环境承载力与水环境保护,争上高耗能、高污染的重化工项目,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追求。

  对于信息的披露,草案指出“禁止缓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水污染事故”,信息报告或披露实际上有几种情况:一是污染企业或当事人对政府管理部门;一是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还有一种是政府对社会公众。其中,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污染事件等信息,地方政府是否对公众“缓报、漏报、谎报或瞒报”,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因为一些地方还存在“报喜不报忧”的传统,有的地方政府也会以担心造成“不良影响”等为理由,不向社会公众披露真实情况。

  对于公众的参与,草案指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问题是,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怎样才能对项目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避免建设项目上马与否只是政府部门说了算的问题,需要草案对单位、居民参与意见的程序、反馈,作出细致要求。

  一些超标排污企业,由于是地方政府的税收大户,也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庇护,甚至可以挂上重点保护的牌子,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的分支机构之一,由于会受到来自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压力,依法行政面临困难。

  因水污染而受损害的普通民众或弱势群体,如果与当地政府部门发生诉讼,由于现行法律援助条例的局限,法律维权还面临不少困难。

  要想使这部法律成为一部真正有效的“法”,应该形成一套有效控制程序的规定,当然也应包括对“地方政府违法”的制约。笔者认为,加强、细化并落实在“舆论监督、公众参与、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法律程序建设,才能对“地方政府违法”形成有效制衡。

  例如,对水污染等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应规定政府对公众的最迟公布时限,超过时限或不如实通报,应通过人大、政协或其他渠道实行问责;对环境保护部门应该有依法、独立、例行向公众发布水污染信息的程序规定;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应有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定,并成为项目环评的必经程序,公众意见如何参与项目决策也应法规化;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让更多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或群体获得法律援助。

  □范晓(四川 学者)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上一篇资讯:

  • 下一篇资讯: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绿色生活
     GOOGLE提供的广告

     博客精华
     论坛精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