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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
Eedu.org.cn 作者:步雪琳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9
    本报讯 记者从建设部获悉,从7月1日开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将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以3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可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步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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