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du.org.cn 作者:宗边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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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在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的联合推动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将有望在我国的重点行业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与实施条件,稳步推进。 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4月10~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吉林、浙江两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听取了环保、保监、运管、安监部门,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危险废物处理等企业及保险公司等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各方代表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表示肯定和支持。 ■提供法律依据,并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体系 地方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强调了法律的保障问题。他们认为,如果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制保险推出,法律依据尤为重要;需要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并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的大小确定保险的对象、保险额度和保险费率等;在环境污染事故中造成一些特定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等情况下,法律应该明确应由哪个部门提出索赔、赔偿金如何使用和监管等;要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追溯时效问题,保险产品设计前对于赔偿的追溯时效究竟多长应该界定清楚;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供资金垫付用于社会储备物资的调配与施救。 大部分企业虽然支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对这个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他们认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理由是:这些企业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好协调,如中石油、中石化设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该基金已经涉及环保方面。 保险公司除希望完善相关法律外,希望辅以必要的政府行政推进,并妥善解决再保险支持问题。另外,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 ■应在重点行业和地区试点,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企业(设施)的指导名录 针对调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调研组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目前在我国还不具备全面推开的条件,应在重点行业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 报告建议,下一步要在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统一部署下,由易到难,尽快启动试点。环保部门根据环境污染风险的水平,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企业(设施)的指导名录。同时,报告明确指出,应该在危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和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业开展试点。太湖、淮河、黄河、松花江流域、长江下游等流域成为开展试点的重点地区。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将调研组的报告印发给各地环保局,作为今后开展此项工作的参考。 ■新闻链接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它以排污单位发生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2.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自愿环境责任保险。目前,实行强制保险的国家有美国、德国、瑞典等;采取自愿与强制保险结合的国家有法国、英国等。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美国就环境保险涉及的事故而言,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德国从1965年起,保险责任范围逐渐扩大,保险人开始保险水体逐渐污染损失赔偿责任。1978年后,保险人又同意对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承保。 俄罗斯联邦独立后,2002年1月10日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写入其中,实行强制性国家生态保险。 印度的环境责任保险根据责任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实行两种机制:一种是普通商务公司实行商业强制保险;一种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保险基金制度。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除法律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种类外,具体适用范围由政府环保部门专门规定;对超过规定数量限值的危险化学物质,商务公司必须购买商业责任保险,国有公司和政府必须缴纳公共责任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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