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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环保案法庭请行政机关参与调解化解分歧
Eedu.org.cn 作者:阎志江    资讯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4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近日成功调解一起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该案是环保法庭成立后审判的第一起公民个人利益受到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

  1998年,重庆人周和忠到清镇市租赁土地种植果树及绿化树。2006年,清镇百隆陶业有限公司通过清镇市招商局招商引资,在紧邻周和忠的苗圃处建厂。由于生产陶瓷要排放烟尘,而烟尘中的二氧化硫等化学成分对周边环境带来污染,造成周和忠苗圃中的部分植物枯死、部分果树挂果减少。周和忠遂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2007年11月底,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受理了该案。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到现场勘查污染造成损失的情况,了解双方的态度,发现原、被告双方对污染事实并无争议,但对损失大小分歧严重。环保法庭充分利用双方对污染事实无争议的共同点,不急于开庭,给双方充分时间考虑,并建议他们找相关部门咨询,或商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作出损失结论。但双方经查询,目前在贵州尚无相关评估机构。

  在此情况下,法官分别给双方做工作,进行法律释明。对被告,讲污染事实客观存在,不能评估损失并不表明法院不能作出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对原告,讲法院虽可以行使自由裁量,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受到一定限制。

  法官们先后对原、被告进行了五次调解,还邀请清镇市招商局、环保局、林业局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调解,到现场查看污染及损失情况,了解基本案情。

  通过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调解方法,环保法庭法官轮流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行政机关的同志也从各自角度对双方进行疏导,原、被告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余元。双方在行政机关的见证下当场签下了调解协议,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同时,被告表示将积极开展污染治理。(记者阎志江)

  法官点评:

  本案法官总结了调解此案的五条成功经验:

  一是了解案情,熟悉情况。法官两次深入现场查看,清镇市招商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单位也到现场了解情况,心中有数;

  二是团结协作,充分配合。除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外,环保法庭其他法官也一起或单独给双方调解,大家集思广益;

  三是扎扎实实,不急下判。法官抓住本案双方对污染事实无争议的特点,用让双方当事人各自向相关部门咨询的方法,化解双方对污染造成损失的严重分歧;

  四是阐明法律,说服教育。法官向当事人说明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打消被告认为不能定损无法判决的念头,也使原告意识到法院自由裁量权要受到事实和法律限制,双方因此重新衡量自己的承受价位;

  五是各方参与,综合发力。法院注意发挥行政机关在调解中的作用,将法律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形成一种全社会参与调解,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调解格局。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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