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 贾婧) 今天清晨,上海团新闻联络员手里拿着一张议案目录表,记者凑过去瞟了一眼,发现“修改《环境保护法》”是出现频率最高的题目。
凑巧的是,提出议案的两位代表都是“非环保界”人士,寻着列表上的名字,记者找到了这两位代表。
“环保上位法权利缺位”
搞法学研究的上海社会科学院的林荫茂代表说,她这次的议案是关于修改《环保法》中的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林荫茂说:“环境保护法不提‘公民环境权利’,仅仅将保护环境作为义务是不够的。”
“不可否认,这样的条款对公民依法参与环保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条款的表述明显缺乏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林荫茂说,原有的规定已经落后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了。
其实,很多地方立法和法规规章已先行规定了公民环境权,且内容丰富。某些地方立法已有环境权的原则规定。
“比如,上海市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同时,国家环保总局规范文件中都有相当多的权利规定”林荫茂说。
“显然,第6条的规定已远远滞后于地方立法、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林荫茂表示,现在的情况是下位法所规定的环保权利越来越多,而作为上位法的《环境保护法》反而环保权利缺位。
“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只有享有充分的权利,才能履行好义务。环境权也是涉及民生的重要问题”林荫茂说。
“环境优先的时刻到了”
与林荫茂代表不同,姚莉代表来自企业,但她同样热衷于环保的话题。
“你觉得环保法政策定位的关键是环境优先还是发展优先?”交谈伊始,姚莉就问了记者一个令人挠头的问题。
“从前是发展优先,但现在该轮到环境优先的时刻了。”姚莉自问自答着说,“现行《环保法》政策定位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格局了。”
1989年制定《环保法》时,我国仍处于以计划经济为主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经济体制,生产比较落后,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环境保护还是让位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最终形成了“发展优先”的政策格局。
现在,国民经济有了巨大发展,资源、环境的压力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了。”她说。
“纠正立法错位,完善权益制度”
2006年就开始参加环境状况调研的姚莉,在调研前熟悉了《环境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她在调研中更有针对性地发现问题。她听到了很多一线执法人员反映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
她说,“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内容涉及环境、资源、生态等各方面,从立法初衷来看理应是一部环境基本法,但它却不是由人大全会制定的,而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姚莉说,“这就出现了立法上的错位。”
20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20余部环境、资源、生态保护方面的单项立法,唯独缺少一部体现国家环保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
缺乏完备的环境权制度、缺乏公益诉讼制度等,也是姚莉议案中指出的问题。
面对如此细致的议案,记者不禁好奇———一个来自企业的代表缘何如此关心环境保护。
姚莉答道:“我是普通老百姓选出来代表民意的,不仅仅是代表企业出来参政议政的,关注环保话题,这是我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更是人民代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