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并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近年来,我国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逐渐增多,环境纠纷的数量呈现急剧上升的趋势。惩罚破坏环境犯罪行为、有效化解纠纷,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人民法院究竟应如何为环保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引起广大代表的热议。
加大审判力度 实施环保法规
一组数据令人心惊: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的空气和水污染造成的损失已经占到当年GDP的8%。中科院测算环境污染的结果表明,中国的发展成本比世界的平均水平高了7%;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占到GDP的15%。
来自江苏省的何健忠代表认为,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环境立法已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法律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人民法院在惩罚破坏环境保护和环境资源的犯罪,监督和支持环境行政执法,保护环境侵权中受害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肉孜·司马义代表说,1997年刑法规定了破坏环境罪,其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加大了对破坏环境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对那些不顾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恣意污染危害环境,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平衡,破坏了对耕地、矿产、林业资源的保护,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打击。在民事审判方面,通过侵权诉讼达到阻止环境侵害、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通过依法审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支持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通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宣传,培养了公民的环保意识,惩罚了犯罪分子,遏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加大环保力度 仍需制度创新
虽然近年来我国环保力度逐年增大,但目前环保现状仍不容乐观,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仍时有发生。对此,人民法院如何在环保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很多代表认为,司法机制创新与相关制度完善是要害所在。
十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地震波勘探开发联合研究所所长杨慧珠代表提出,环境诉讼管辖仍存在一些问题。“环境污染的跨区域性特点,导致经常出现管辖权属不明的问题。”她还表示,污染企业所在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污染案件,也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
来自湖北的吕忠梅代表说,成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庭来克服环境诉讼障碍,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法律也规定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审判庭,在司法实践中有地方法院进行过尝试,效果良好。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组建环境保护审判庭和清镇法院环保法庭。她认为,环保法庭解决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问题,从体制上将环境资源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了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贵阳中院的经验,其他地方可以借鉴。”吕忠梅代表说。
“必须加大对破坏环境犯罪分子的惩罚,完善相关规定。”中国工程院院士薛禹胜代表说,当今的一些环境犯罪,如严重的核污染、严重的大气污染等,若不及时给予严厉制裁,后果将不堪设想。事实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对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即只要经评估给环境造成潜在危险的,就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而将已造成实际损害的加重犯,处以更为严厉的刑罚。相当一些国家甚至将违反一般环保法规或不遵守政府环保行政命令的行为均视为犯罪,这类犯罪不要求任何危害结果发生,一旦有了违法行为即可对其进行刑事制裁。“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结合国情加以借鉴。”薛禹胜代表说。
杨慧珠代表对如何确定环境诉讼的主体也很疑惑:“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难题,应当尽快解决。”杨慧珠代表的疑惑不无道理。环境污染受害主体往往是不确定的多数人,而环境污染的制造者有时也不特定,因而环境诉讼在很多情况下系公益诉讼,而我国法律对公益诉讼规定尚不明确,人民法院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为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提供鲜活的实例。在审判实践中,已有村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等代表受害人进行诉讼的实际案例。“环境诉讼在损害认定、责任确定等方面专业性很强,法官要有效处理此类纠纷必须加强培训,提高法官的环境保护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保证环境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杨慧珠代表强调。
代表们普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法院在保障环保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大力整治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一定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