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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生态文明先破“政府失灵”
Eedu.org.cn 作者:刘栋    资讯来源:文汇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6
      本报记者  刘栋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今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务必增强紧迫感,加大攻坚力度,力求取得更大成效。
    
    实现“让祖国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的目标,2008年的中国必将继续用更大的力气完成节能减排的任务。许多代表委员认为,节能减排工作才刚刚开始,这是一条需要政府、企业和全社会共同努力的道路。
    
以立法克服“政府失灵”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面临的重大瓶颈是资源环境的制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列举的当前我国面临的诸多重大挑战中,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高名列首位。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列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环境资源代价过高,是经济学上所谓“政府失灵”的恶果。因此,建设生态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从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入手。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认为,我国资源环境管理中的“政府失灵”,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这个制度缺陷鲜明地表现在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中:“缺乏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制约下级政府的环保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制度安排;缺乏防止政府主要领导人对本级政府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不当干预的制度安排;对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设定过于模糊和宽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过大;缺乏社会对于政府有关环境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制度安排。”
    
    他建议,应当通过制定新法或者修订现行法来弥补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建立两个对政府的约束制度。一是政府内部的监督和制约制度。通过制定新法或者修订现行法,在环境资源法律中强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影响资源环境的行政决策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的制度,强化行政监察制度。另一个是政府行政部门以外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制度。通过制定新法或者修订现行法,建立和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新闻媒体和公民个人对于政府行政部门影响资源环境的行政决策和执行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制度。
    
    “只有在法律上建立这种从内、外两个方向有力监督的制度,政府行政部门在做出影响资源与环境的决策和执行行为时才不敢懈怠,不敢犯官僚主义,更不敢寻租或者违法乱纪。”王曦表示。
    
节能减排要运用更多经济手段
    
    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及今年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安排时,提出要“完善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奖惩机制”。早在去年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就推出“区域限批”等手段来强化环保执法的权威,但一年来的实践效果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乐观。近期,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以及绿色证券等环境经济政策相继出台,环保部门对污染减排的推进,正从完全依赖行政手段向运用经济手段转变。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能源研究院院长、长江学者、博士生导师黄震认为,节能减排,要两个轮子一起转,一方面靠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和税收调节;另一方面要发挥市场的作用,节能减排要有利可图。
    
    然而对于国家环保总局来说,以经济利益杠杆调节企业环境行为之路走得并不顺畅。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多次表示,环境经济政策的探索与实践越来越涉及多方面利益,因而越加艰难。整个体系的建成,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各个经济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
    
    “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是大势所趋,环保总局此次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后,相信在推广这一政策体系上会有更大作为。”王曦认为,目前,政府的环境经济政策更多的还是对企业行为的限制,如何真正利用市场经济来建立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仍需认真思考。
    
    对此,许多代表委员提出建议,尽快推广绿色配额交易、绿色税收等环境经济政策,完善环境经济体系。全国政协委员、德意志银行亚洲区总裁张红力表示,应当建立通过绿色配额交易制度,将节能减排变为市场化的长效机制,已在欧美取得成功经验。应充分利用资本的力量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行业竞争和优胜劣汰,有效推动产品技术创新和管理机制创新。中国应努力建立与绿色配额交易相关的期货、现货交易市场,与创业投资、股权基金、股票和债券市场相呼应,逐步形成一个全新的金融服务产业。
    
亟待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观念,动员全体人民更加积极投身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许多代表委员认为,鼓励全社会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不能仅靠喊口号,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参与机制。
    
    针对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提出了一个常被人忽视的问题:在各类污染事件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竟然没人能够代表国家和百姓的公共利益提起相关诉讼。
    
    她说:“污染发生后,某些个人或企业受到了健康或经济损失,可单独向肇事企业索赔。可是整个水体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影响的是数百万人,甚至子孙后代,该由谁来代表公众索赔?”
    
    尽管《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一直没有在相应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得到体现。没人有资格代表公众担任诉讼主体,从而导致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热情度的降低。对此,吕忠梅代表建议,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个人等三类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
    
    尽快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的观念,也成为了许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王曦委员认为,政府首先要在各项政策的制定中,融入建设生态文明这一价值理念。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中,要融入尊重生态、敬畏自然的条款,并在道德观念中增加尊重自然的内容。
    
    全国政协委员王松认为,让全社会民众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要为他们开辟监督建议的渠道。“环保部门应针对民众环保认识的误区和盲点,用简单明了的方式开展环保科普活动。通过定期通报、立法听证、社会调查等形式,提高居民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本报北京3月15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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