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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制定减排监察系数考核办法
Eedu.org.cn 作者:丁冬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8
    本报讯 辽宁省环保局日前率先在省级范围制定了《辽宁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考核内容、要求和考核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据辽宁省环境监察局局长孙大松介绍,《办法》的出台是管理减排的一种深化和强化,有助于提高全省的监察率和监察达标率。
  《办法》指出,考核内容包括各市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各市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各市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各市日常督查和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情况。考核要求是指各市要严格执行环境质量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和执法必严原则,要强化对污染减排项目的现场监察和监测,其中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和监督性监测,均每月不少于一次;一般污染源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考核办法是指省对各市的考核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结合、联合检查和独立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每季度开展一次;对新建或已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均规定了明确的检查率。《办法》规定,各级在组织减排监察系数考核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或伪造数据及泄露商业秘密的,省环保局将会同省监察厅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还明确规定,对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地区,将视情况分别采取高限处罚、依法关停、停止项目审批、停止上市核查融资、暂停受理出口申请、纳入银行诚信系统和区域限批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如在生产设施运行期间,污水或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且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偷排、暗排或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达不到应接纳量50%的,或排放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的;属国控重点污染源而没有建立直报系统,或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的;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取缔关停,或取缔关停不符合要求的;有其他违法排放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行为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建设未按期完成,仍在继续排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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