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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蓝图——21世纪可再生能源:创造一个更加可持续的未来
Eedu.org.cn 作者:熊永兰编…    资讯来源:《科学新闻》2007年6月第1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1
 

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兰州分馆 熊永兰编译

    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蓝图是欧洲能源战略评论(Strategic European Energy Review)的有机组成部分,阐述了欧盟可再生能源的远景。发展蓝图建议欧盟设立一个强制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欧盟能源消耗总量的比重达到20%,并对此目标的必要性进行了阐释,指出了使可再生能源在欧盟能源政策和市场中得到广泛体现的途径。蓝图还为可再生能源在欧盟的推动和利用提出了新的立法框架。本文对其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可再生能源当前的贡献
 
    1997年,欧盟开始为实现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占欧盟能源消耗总量的比重达12%(是1997年比值的两倍)的目标而工作。自彼时起,可再生能源在绝对能量上的贡献率增加了55%。
 
    虽然取得了上述进展,但当前的预测表明:12%的目标并不能实现。至2010年,欧盟似乎不可能使可再生能源的贡献率超过10%。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尽管大多数可再生能源的费用正在降低——有时甚至是显著降低——但在能源市场的现阶段发展可再生能源并非短期最经济方案。尤为重要的是,与可再生能源相比,市场价格中未能系统性包含外部成本为化石燃料提供经济上不公平的有利条件。欧盟不能实现其可再生能源目标还存在其他重要原因。大多数可再生能源在应用上具有的复杂、新颖和分散化的本质引发了许多管理方面的问题,包括:不明晰、不通畅的规划、创建和操作系统审核程序;标准和认证之间的差异;以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测试体制间较差的兼容性。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可再生能源部门的非充分增长。
 
    未来之路
 
    为使可再生能源成为达到提高供给安全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双重目标的基石,亟需欧盟改变其推动可再生能源增长的方式。加强并扩充当前的欧盟法规体系是很有必要的。确保所有成员国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其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尤为重要。
 
    一、原则
 
    根据已有经验,制定了未来可再生能源政策框架应当遵循的关键原则,该框架应:以长期强制性目标和政策框架的稳定性为依据;提高部门间目标设定的灵活性;具有全面性,尤其应包括供热和制冷两方面的内容;使持续努力以排除可再生能源部署过程中的无端障碍成为可能;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确保政策的成本效益;与欧洲内部能源市场相谐调。
 
    二、欧盟总目标
 
    可再生能源政策是欧盟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政策的基础。欧盟委员会相信,到2020年欧盟实现可再生能源占欧洲内部能源消耗的比重达20%这一强制性的目标是可行且值得为之努力的。
 
    三、生物燃料目标
 
    生物燃料的成本较其他形式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为高。然而,它们是应对交通部门能源挑战(完全依靠石油,很难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目前所仅有的可再生能源形式。因此,委员会提议,在新的框架中应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生物燃料最低目标。生物燃料的最低目标与可持续生产原料、汽车发动机和生物燃料制造技术的可供性相关。根据保守估计,到2020年,该目标应被确定为交通运输全部汽油和柴油消耗量的10%。
 
    四、国家目标和行动计划,推动政策付诸实施
 
    考虑到国家给予可再生能源措施的大力支持,需要使欧盟总体目标在强制性的国家目标中得到反映。应结合各成员国的不同情况衡量其为实现欧盟目标所做的努力。成员国在促进更适应于其特有的潜力和优先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成员国计划实现其目标的确切方式应在国家行动计划中有所体现。国家行动计划应包含部门目标和措施,这些目标和措施应与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一致性,展示其与2010年可再生能源目标相比所取得的实质性进展。为了将国家目标付诸实施,成员国需要制定其各自的详细而明确的电力、生物燃料及供热和制冷目标。这些目标应由委员会核实,以确保欧盟总体目标的实现。
 
    五、促进政策和辅助措施
 
    除上面略述的立法措施和成员国制定的应用措施外,委员会还将采取如下行动:
 
    ·提议加强法律法规,以消除阻碍欧盟能源系统中可再生能源的整合的一切不合理因素;
 
    ·提议立法,以排除影响供热和制冷部门可再生能源利用增长的障碍,包括管理障碍、不充分的分配渠道、不尽适宜的建筑规范和市场信息的缺乏;
 
    ·考虑到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改进内部电力市场的机能;
 
    ·2007年,重新检查成员国可再生能源支撑系统的状况。目的在于评估其性能,以及在欧盟内部电力市场的背景下提议(制定)可再生能源协调支撑计划的必要性;
 
    ·倡议建立一个生物燃料激励/支撑系统,例如,阻止为种植生物燃料原料,对高生物多样性价值土地进行转换的行为;阻止生物燃料劣等生产系统的使用;鼓励采用第二代生产工艺;
 
    ·继续推动公共采购(尤其是交通运输)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以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
 
    ·在生物燃料需求上升的背景下,注重内部生产商和欧盟贸易伙伴的利益,因此在与乙醇生产国或地区正在进行的自由贸易协议中,继续寻求一种平衡方法;
 
    ·继续开展与电网权力机构、欧洲电力管理机构及可再生产业的紧密合作,使可再生能源能更好地融入电力网络中,尤其注意与近岸风能较大规模部署有关的特殊需求;
 
    ·充分利用欧盟金融工具-特别是结构和凝聚基金(Structural and Cohesion funds)、农村发展基金(Rural Development funds)及通过欧盟国际合作计划可获得的财政支持-提供的潜在价值,以支持欧盟及其它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利用不同的信息和辩论平台,如现有的阿姆斯特丹论坛(Amsterdam Forum),继续促进可再生能源最佳实践的交流;
 
    ·继续内化常规化石能源的外部成本(尤其依靠能源税收);
 
    ·抓住即将实施的欧洲战略能源技术计划之结果导向行动所提供的任何机会;
 
    ·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其外部能源政策中的使用,为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机会;
 
    ·充分实施2005年12月委员会通过的生物质能行动计划(Biomass Action Plan)。生物质能为欧盟的其它政策提供了极大的潜力和丰富的益处;
 
    ·继续实施欧洲智能能源计划(Intelligent Energy for Europe programme),助力于联结创新技术的成功展示和有效的市场准入之间的鸿沟,以在欧洲完成效果最优的新技术的大量部署并促进对其大规模的投资,确保可再生能源在最大化利用欧盟研究和技术开发计划(EU research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programmes,该计划目的在于支持无碳或低碳技术,同时发展致力于相似开发行为的成员国之间的协力)的持续努力中获得最高的优先性。
 
    除上述行动外,成员国、地区和当地权力机关必须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尤其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表现:
 
    ·确保授权过程的简单性、快速性和公平性,并且具有清晰的授权指南,包括在适当情况下指定一揽子授权机构,以负责协调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管理程序;
 
    ·改进地区和市政当局为合理安置可再生能源所需的预先规划机制;
 
    ·整合区域和地方规划中的可再生能源。
 
    实现可再生能源目标的影响评价
 
    一、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以及其它环境影响
 
    源于可再生能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CO2排放)量很低甚至可能为零。因此,可再生能源在欧盟燃料组成中比重的增加将显著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到2020年,为达到20%的目标所需的额外可再生能源配置将使CO2的年排放量减少600~900MT。将CO2价格按25欧元/吨计算,附加的CO2总效益将达1500~2000亿欧元。CO2的实际价格将取决于未来的国际气候制度。用生物燃料替代化石燃料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对电力部门而言尤其有益。
 
    二、能源供给的安全性
 
    可再生能源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能源供给安全性做出贡献:
 
    ·提高内部生产能源的比重;
 
    ·使燃料结构多样化;
 
    ·使能源进口来源多样化;
 
    ·提高从政治稳定区域获得能源的比例。
 
    假设欧盟实现了其可再生能源配置达20%的目标,则自2020年始,化石燃料的年需求量将减少。该数据等于英国、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三国能源消耗的总和。减少的2.52亿吨年需求量中,约2亿吨源于进口(包括5.5千万吨石油和9千万吨汽油),主要来源于中东和独联体国家。
 
    三、成本和竞争性
 
    与常规能源相比,在过去的20年中,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出现了持续而显著的下降。例如,每千瓦时风能的成本在过去15年中下降了50%,而同期涡轮的尺寸则增加了10倍。与1990年相比,如今的太阳能光电系统价格便宜了60%之多。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会由于资源基础和相关技术的变化而发生显著改变,但总体而言,目前其成本仍较常规能源为高。
 
    欧盟的可再生能源部门已实现了其成为全球性领导者的目标,流通金额达200亿欧元,雇员达30万。为了保持这种优势,欧盟必须继续扩展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配置。并且,欧盟还将从可再生能源技术输出所带来的机遇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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