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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绿色金融理念 金融业须谋求可持续发展
Eedu.org.cn 作者:李伏安    资讯来源:中国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2
 

□李伏安 (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  


  20世纪60年代以来,面对人类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环境保护运动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地球上每一个人、家庭、企业、机构和政府的共同利益。


  一、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


  社会责任投资(Social Responsible Investing, 简称SRI,也称为“可持续责任性投资” Sustainable & Responsible Investment)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社会责任投资是将传统的衡量风险与报酬投资模式,加上环境保护、社会道德及公共利益等视角的一种新型投资方式,是希望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促进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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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I融资方式实质是人类新型的环境观在经济领域中的投影,它强调现代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不应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唯一目的,因为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决定了人类消费的对象、方式,直接影响了能源和其它自然资源的使用,并对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因而企业必须正确引导人们的需求和消费,特别是对有违环保的产品生产和消费严加限制。企业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生存价值和求生方式,将自觉参与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作为谋求提升自身竞争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前提。


  金融与环保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国家产业政策加大了对节能环保型行业的支持,自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环保型企业才能得到长期发展。金融行业要获得长远利益,必须加大对环保行业的投入,这种发展趋势不可逆转。作为社会资金的最大提供者,银行在利用信贷杠杆约束污染企业发展、帮助污染企业进行治污工程、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环保型企业和环保产业(包括产品的技术研究、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企业只有重视环境保护,加强社会责任感,才能取得长远发展,从而保证银行盈利。


  二、我国鼓励社会责任投资和可持续发展所作的努力


  近年来,我国为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所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政策主要有:


  (一)2005年新《公司法》的修订:新《公司法》第5条旗帜鲜明地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可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司利益不能仅仅还原为股东利益,相反,公司理应对公司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环境、劳动者等承担一定责任。


  (二)2005年10月国家发布“十一五”规划纲要,“纲要”着力打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社会,强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认为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在环境保护方面,将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对自然生态环境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开发机制,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此外,“规划”还强调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


  (三)2007年6月,我国发布的《关于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表明,“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资源性产品价格的监管、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体制”是2007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三、在鼓励社会责任投资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


  金融系统首先要调整认识,倡导社会责任意识。银监会通过行使监管职能、制定金融规章,督促各商业银行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信贷政策,以此推动经济转入科学发展轨道,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银监会主要采取的措施有:


  (一)2004年和2006年银监会先后发布《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和《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六类产能过剩行业(如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和四类产需基本平衡但规模过大的行业(如水泥、煤炭、电力和纺织)实行严格贷款审批制度,严禁银行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行业提供资金支持,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关注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生产和投资增长情况,对已投入的贷款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二)2007年5月,银监会联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环保总局等8部委开展了一次全国性清理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专项大检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监测、遏制资金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流动,以防止“两高”行业增长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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