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开征环境税将成为2008年政府重点推进的税收政策之一。具体研究制定工作则由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三部门联合进行。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标。然而,受片面的发展观、政绩观等因素的影响,当前一些地方和企业仍存在以破坏环境、掠夺资源作为经济发展代价的现象,一些恶性的环保违法事件不时发生,给我们的生存环境造成极大的危险,也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埋下隐患。中央多次出台政策治理,但情况仍不乐观。今后几年我国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任务依然艰巨。在这种情况下,开征环境税,让环境污染者、资源过度使用者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通过税收手段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是我国改善环境治理现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税收具有调节经济职能,又具有为国家公共财政筹集资金的功能。环境税之所以能通过经济杠杆手段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在于它能加大污染企业的经营成本,让它们为破坏环境行为“买单”,而且政府可用征来的税收进行被污染环境的治理或对环保企业进行补贴,让企业产生环保的压力和动力,从而从根本上逐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在国际上,诸如税收、收费等经济政策,已成为实现环保的主要手段之一。发达国家大多开征了环境税,将税收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把环境税引入其税收制度,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对环境污染者进行征税,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并且把环境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使税收在环保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环境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就我国目前的环保措施而言,主要是以各项收费为主,征税为辅。这些少量的税收措施零散地存在于排污费、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有关规定中。这不仅造成各种税费的不统一,而且不利于以税治污工作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显然,随着我国环境治理工作的推进,以税代费,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环境税制度已经刻不容缓。而且开征环境税也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保持我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