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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花博会将办 北京顺义首发花卉产业政策
Eedu.org.cn 作者:黎政祥等    资讯来源:中国广播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
 

  中广网北京2月1日消息(记者黎政祥 实习记者车丽通讯员李秀芹)2月1日,作为中国第七届花卉博览会举办地之一的北京市顺义区,首次对外发布其花卉产业政策,并出台推出加快现代花卉产业发展规划、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政策。

  据悉,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将于2009年9月26日--10月5日于北京市顺义区和山东省潍坊市举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作为2009年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承办单位,其办会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节约、集约、持续的原则,充分体现“人文花博、科技花博、和谐花博”的理念,以举办奥运会的标准,举办一届高水平、有特点的花博会,作为国庆60周年的一项重要活动,带动北京农业结构调整,提升花卉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后奥运经济的发展。

  据了解,中国花卉博览会(以下简称花博会)始办于1987年,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档次最高、影响最广的国家级花事盛会,旨在集中展示我国花卉产业发展的丰硕成果,促进中外花卉产业交流与合作,被誉为中国花卉界的“奥林匹克”。花博会每四年举办一次,至今已举办六届,规模一届比一届大,影响一届比一届深,成效一届比一届显著。中国花卉协会主办的前三届花博会迈出了“以会兴花”的开拓性步伐,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北京市顺义区按照“展时充分满足需要、展后有效利用”的原则,采取“一馆、一展、一场、一园、一中心”的办会模式,展区分为主场馆和室外展区两部分,地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新城空港后沙峪镇中心区东北部,紧邻机场北线高速路和京密路,距首都机场3公里。按照建设安排,2009年4月底前将完成花博会主场馆、花卉物流中心和花卉基地建设。目前已完成地上物拆迁腾退任务,为主场馆建设单位进场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深入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尽快将花卉产业培育成区都市型现代农业支柱产业,北京市顺义区委、区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现代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京顺发〔2007〕26号)和《关于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顺农发〔2007〕63号)。这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将有效指导北京市顺义区花卉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附:北京市顺义区“关于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顺义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现代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促进花卉产业优化升级,推动我区花卉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产业及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新投资的花卉研发生产、配套资材、物流以及以花卉为题材的休闲观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吸纳本地劳动力达到80%以上的企业,按其首年投资总额3-5%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新入区花卉企业予以当年实现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10%的奖励,总部型企业予以20%的奖励。

  第五条 支持现代花卉生产企业和农户利用设施扩大生产规模,进行集约化生产。新建高档现代化智能温室且建设标准达到700元/平方米以上(含700元/平方米),建设总体规模超过5000平方米的,一次性予以200元/平方米补贴;建设标准达到400元/平方米以上(含400元/平方米),建设总体规模超过5000平方米的,一次性予以100元/平方米补贴。花卉组培室一次性予以500元/平方米补贴。

  鼓励以镇为单位建立面积500亩以上(含500亩)的花卉产业园区,本地农户入园新建普通日光温室,且建筑占地面积在10亩以上(含10亩)的,一次性予以10000元/亩补贴。建筑面积达50亩以上(含50亩)且成方连片的新建普通日光温室,一次性予以10000元/亩补贴,不受园区和户口限制。

  新发展的具有较大经济效益的露地花卉企业,且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经区林业局核准一次性予以500元/亩补贴。

  第六条 实施花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制。对从事花卉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研发推广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由科技部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区科委对经过认定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并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市级科技项目支持。

  第七条 对经区林业局认定的花卉生产企业,享受农业用电、用水优惠政策,在节水设施配套和节能减排、新能源利用方面,协助企业立项争取市发改委支持。

  第八条 鼓励从事花卉研发,在顺义产生、推广的新成果,根据其商业价值,予以适当奖励。对拥有国家或地方知名商标的花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享受我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支持顺义花卉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政府资助生产企业申报和完成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国际环保认证。

  第十条 完善我区花卉流通体系,对新建现代化花卉冷藏物流中心、仓储加工中心、电子交易中心等项目,政府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花卉文化创意服务业态。对有助于提高现代花卉消费文化和艺术水平的创意服务企业,按照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和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花卉企业做强做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标准,每年评出规模大、效益好的花卉先进企业,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花卉企业管理人员在社会保险、继续教育、存档、子女入托、义务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需要在每年年底前,由企业属地主管部门向区林业局提出本年度的扶持、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兑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北京市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含市区两级),按高额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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