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环保总局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
企业除IPO需过环保关外,已上市企业的环保情况也在环保部门的监管视线内。当日,环保总局表示,将定期向证监会通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以及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并会向公众公布。
这是继上周公布“绿色保险”后,环保总局出台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
对此,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环境经济政策的探索与实践越来越涉及多方面利益,因而越加艰难。但环保总局不减继续推进环境经济政策的决心。随后,绿色贸易、绿色税收、区域流域环境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等政策也正在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
2007年下半年以来,环保总局已完成了对37家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对其中10家存在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问题的公司,做出了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上市核查的决定。“目前这些企业已基本上完成了整改,8家通过了环保总局的核查。”前日,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有关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