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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紧箍咒"还是"护身符"?
Eedu.org.cn 作者:孙吉光    资讯来源:在线国际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9
 

  环保部的正式挂牌,被社会各界看作本届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最有力的“回答”。

  在2008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上,部长周生贤也表示了对环境治理的决心:“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挂牌督办的案件、要查处到位、整改到位、查处一家、震慑一方、影响一片。要抓几个重量级的、影响全国的大案要案。”

  与此同时,环保部也亮出治污“经济武器”,宣布四年内建立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其中包括:绿色税收、环境收费、绿色信贷、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绿色贸易和绿色保险7项环境经济政策。

  其中“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已经先后出台,然而与“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出台后一片“叫好声”相比,“绿色保险”的出台反而引起了人们的顾虑。

  投保=合法排污?

  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据有关人士透露,两部门将于今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由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

  对此,部分环保人士却表示有一些担忧,而这种担心也不无道理,因为环保部要查处的对象———“地方保护主义”和“局部利益集团”,也会就此被披上一件“保护”外罩。

  分析人士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因经济责任的转移而让企业放松警惕或产生侥幸心理。从当前污染事故形成原因来看,部分污染事故的主因是“长期排放”,因此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绿色保险=合法排污”的担忧并不能完全被排除。

  多重政策企业无所适从

  200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等单位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的调研结果表明,企业投保意识明显不强、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各方准备不足等,成为制约我国全面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因素。

  据悉,华泰保险公司去年年底在国内保险公司中首家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并通过了保监会的备案批准,但保险销售形势并不明朗。

  据保监会的调查显示,包括中石油、中石化等在内的一些行业巨头已表示:“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这些企业还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

  环保总局日前公布的一份题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称,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的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好协调,如中石油、中石化设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该基金已经涉及环保方面;一些污染责任损害,如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很大,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建议将环境污染责任险计入企业生产成本。而一些保险公司则希望完善相关法律,辅以必要的政府行政推进,并妥善解决再保险支持问题。

  强制还是自愿亟待法律依据

  对于是否强制企业投保的问题,潘岳表示:“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不过国外取得的经验可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发达国家,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德国和印度都是通过专门的立法,实施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的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把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制险来推行,但目前,我国只有少数法律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和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当投保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另外,我国是《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容。

  同时,一些环境法学者们也在积极地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建议,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更大效用提供法律依据。他们认为应该逐步修订《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清除污染费用、对第三方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

  有关专家指出,“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的“断奶”效果不同,是提供切实可行的“污染事故”发生后的及时解决办法。此外,任何依靠单一措施解决环保问题的想法也是不现实的。

  对于“绿色保险”引起的反响和所面临的种种实施困难,环保部也早有预见。潘岳表示:“制度建设是一个漫长艰难的过程,因为牵涉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遭遇曲折和反复,绿色信贷面临的困难就是明证。所以,每出台一项新政策,并不意味着就会一帆风顺,反而可能遭遇更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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