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 网站首页 | 资讯 | 文章 | 供求 | 生活 | NGO | 考试 | 旅游 | 下载 | 图库 | 论坛 | 博客 | FAQ | 环保易 | 中国环境博客 | 生态博客 | RSS
小鸟天堂等地为禁猎区
Eedu.org.cn 作者:梁长其 余…    资讯来源:江门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6
 

  本报讯 记者从新会区林业局获悉,《新会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下简《办法》)已经新会区政府审议通过,并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小鸟天堂等地被划为禁猎区。对于保护野生动物,举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小鸟天堂等被划为禁猎区  

  《办法》明确规定,新会区的圭峰山风景名胜区、小鸟天堂、银湖湾湿地公园、古兜山脉新会辖区的行政区域被划为禁猎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禁猎区从事猎捕、销售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在禁猎区以外的地域,因特殊情况确需捕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向新会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程序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区、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违规猎捕将被罚款  

  《办法》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尚未造成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和经济损失的,由林业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作罚款处理,其中,有猎获物和销售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猎获物或销售野生动物价值8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阻碍保护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保护野生动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举报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举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据了解,《新会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已于今年8月1日施行。该《办法》施行后,原由1997年8月19日新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新会市保护小鸟天堂雀鸟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梁长其 余慧爱)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上一篇资讯:

  • 下一篇资讯: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绿色生活
     GOOGLE提供的广告

     博客精华
     论坛精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