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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是多元共治的重要力量
作者:马茜 和夏…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4/25 10:05:28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马茜 和夏冰

近日,一则《华北地区发现17万平方米超级工业污水渗坑》消息披露,在河北省等地发现多处污水渗坑,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率先曝光此渗坑污染问题的是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近年来,一些环保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了环境调查和环境监督的权利及能力,通过污染调查,曝光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监督环境保护,为地方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提供支撑,为公众免受污染损害提供援助。

我国环保社会组织自1978年开始起步,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生态环境类社会团体与生态环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共7433个。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核心力量,环保社会组织不仅在环境调查和环境监督方面的表现日渐突出,在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政府服务、环境社会风险预防和化解等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逐渐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体系。在多元共治中,成为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社会组织已成推动环保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是环保社会组织已成为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力推手。无论是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环境质量、环境监管信息还是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污染治理信息,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是公众了解、监督和评价的重要基础。

2014年12月,由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联合绿色江南、绿色潇湘环保社会组织发布的《上市公司的雾霾风险》报告中,披露了逾1000家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关联方的不良环境监管记录,指出一批频繁超标排放的重化工上市公司已成为雾霾风险源。2015年8月,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等环保社会组织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4年~2015年我国120个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指数)的评价结果。

环保社会组织这种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及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或披露污染现状倒逼地方政府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做法,拓宽了信息公开的渠道,强化了信息公开的效应,使公众全面、有序地面对环境问题、参与环境决策,进一步推动了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环境行为的改善。

二是环保社会组织已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尤其是《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具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后,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制上拥有了坚实保障。

2015年12月,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4名毁林的被告人被判赔付127万元,并在指定期限内修复生态环境。这起诉讼就是由两家环保社会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在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当日提起的。

第一案胜诉的意义不仅是惩治环境意识淡薄的企业、修复脆弱的生态环境,更是对环保社会组织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鼓励和认可。

三是环保社会组织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合作伙伴。许多环保社会组织长期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和调查经验,在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一些地方政府已开始向环保社会组织购买环境治理服务。

2014年1月,江苏省环保厅委托省环境保护公共关系协调研究中心,选出6条公众关注的河流,向6家环保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通过实地访问、民意调查、摄影摄像、公益宣传、环境教育等方式,对河道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最终取得明显的治理成效,获得河道周边民众的肯定。

地方政府和环保社会组织正在走向合作共治,社会组织的成果逐渐成为地方政府工作的有力补充,改变了地方政府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缓解了地方环保部门的压力。

四是环保社会组织逐渐成为环境社会风险预防和化解的协调者。地方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出于考虑角度和利益出发点的不同,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容易产生经济与环境利益的分歧,引发邻避效应。环保社会组织是区别于地方政府、企业、公众这3个主体之外的非利益相关者,具有搭建平台,组织地方政府、企业、公众对话协商的天然优势。

2015年,河南郑州电子垃圾回收项目消息一出,公众反应强烈,在邻避运动即将引发之际,环保社会组织河南绿色中原通过科学理性解读项目对环保的益处,帮助公众了解地方政府决策背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冲突的发生。公众缺乏协商平台,尤其是遇到法律渠道不通畅等情况时,环保社会组织的理性、专业性和公益热情,是预防和化解社会风险的一剂良药。

推动社会组织发挥更多作用需各方共同努力

环境问题是一个公共利益问题,需要共同参与,唯有共治才能共享。虽然环保社会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公众力量最成熟的代表,具有一定的推动效力,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改善。实现多元共治,发挥社会制衡作用,环保社会组织不仅需要增强内生动力,也需要环保部门和公众的信任、支持和合作。

环保社会组织要发挥其公益性、志愿性、民间性等特点,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学习,增强机构间联合协作。力所能及地开展环境调研与监督,发现和收集环境违法行为和现象,及时发现环保部门监管的盲点,向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加强与地方政府的交流互动,成为环保部门可靠的搭档。同时,环保社会组织要积极动员和组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增强公众参与的效果,灵活运用新媒体平台曝光环境信息,倒逼环境质量改善,推动各方环境行为的改善。

地方环保部门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及治理信息。信息公开不到位,易造成监督缺位,从而错失环境问题监管、环境污染治理的最佳时机。同时,要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参加环境保护工作,畅通环保社会组织监督渠道,规范程序,对环保社会组织反映的问题做出积极回应。加强互动,完善处理机制,为环保社会组织提供参与环保的平台,最大限度形成污染治理和保护环境的合力。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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