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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 |
作者:李勇 文章来源:志愿服务论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5 14:14:14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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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章程是全体会员意志的反映,并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包括以下事项: (二)基金会 根据《基金会管理方法》的定义"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从法律地位上讲"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 按照《基金会管理方法》规定"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它涉及到资产的运作问题,因此相对于其他社会团体而言,对基金会的管理比较严格。在中国,管辖基金会成立的有关部门有三个:归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民政部门。《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对于基金会的成立管辖,同其他社会团体一样仍然采取的是"分级管理"体制,"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在中国,基金会的变更、终止等都必须按照成立登记的程序进行,也就是说,如同登记程序一样,基金会的变更、终止等都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同意,由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目前人民银行已退出管理,国务院正在修订《基金会管理办法》。 中国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大体上有两种方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捐献;基金会也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由于基金会仍然属于社会团体的一种,非营利性仍然是法律上对其的一个重要要求。因此,《办法》规定基金会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活动,但"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一般而言,已经捐给基金会的资金与原捐赠者脱离了所有关系,不再由原捐赠者所有。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也是如此,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当然为了鼓励国外捐赠,《办法》规定"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关于基金会对资金的使用,《办法》规定"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自然为了维持基金会的正常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可以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对于基金会的日常管理主要仍然是年度检查制度,"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对于基金会的违法行为,"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中国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在《办法》中并没有涉及,但按照基金会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这一认识,从法理上讲,因为社会团体可以成立分支机构,因此基金会也可以成立分支机构,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政府并不鼓励基金会成立分支机构。 为了保持政府管理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中国一般不允许政府官员在基金会中兼职。 (三)外国商会 商会是由同一地区或同一行业的企业、工商业者以及其他组织志愿组成的自律性社团组织。商会以促进地区、行业的经济发展,协调会员关系,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宗旨。 1989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该法规规定,外国商会会员可以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外国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个人会员是指商业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非中国籍任职人员以个人名义加入的会员。这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即三资企业,不能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外国商会。也就是说,外国商会的团体会员只能是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个人会员只能是非中国籍的人员。这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是按照中国有关法规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与境外商业、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但在这些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加入外国商会。 《规定》要求,外国商会应当按国别成立,地址只能设在北京。这就是说,一个国家只能成立一个商会,不能设立地方商会。 成立外国商会,应当通过中国国际商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报送外经贸部审查,经外经贸部同意后,到民政部办理登记。经民政部核准登记发给证书,即视为成立。从法理上说,没有外经贸部的审查,民政部不予受理;但外经贸部对外国商会的审查,并不意味着批准外国商会的成立,它只是一种资格认证,最终审批权在民政部。 二、 税收方面的法律制度 税收是一个国家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交税纳税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应有的义务。社会团体作为参与社会分配的部门,税收作为调节社会分配的手段,二者必然会发生联系。而且社会团体基本上没有营利性的收入,税收的高低对于社会团体的影响甚大,在这个意义上税收也是许多国家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由于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从社会中取得资源是无偿的,它向社会提供的服务也基本是无偿的,因此社会团体在许多国家并不被列为纳税的主体,或者列为纳税的主体,也享有许多减税甚至免税的优惠。 税收总体上有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大税类。因为社会团体很少进行商品贸易,参与商品交换,因此商品税对社会团体的影响不大。但社会团体为了延续和发展自身,会拥有一定的收入和所得,同时每一社会团体都有自己的财产,这样税收种类中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对社会团体的影响就很大。 通过对社会团体给予免税或减税资格,政府能有效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和监督。税收是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手段。 中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专门税收法规,对于社会团体税收的规定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和规章当中。由于社会团体的特殊性质,税法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措施。针对社会团体的特殊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0月专门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社团收入包括以下各项: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或者经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承受土地和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活动,可以免征契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税收方面的最大缺陷在于没有一部系统的非营利组织税法,许多时候依靠各个政府部门自行定立的规章来对社会团体的纳税进行管理,这与中国社会团体的急速发展情况是不相适应的。而且在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中,并没有象许多国家一样,突出社会团体特有的地位,仍然是将社会团体按照营利性组织来定性进行征税(虽然许多时候给予了例外的优待),这种纳税主体的地位是不妥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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