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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把NGO“打入冷宫”
作者:曾玉芬杜…  文章来源:公益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 22:20:31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在2005年民政部年检的36个基金会中统计,他们的年度总收入近10亿(973744044.14元)。毋庸置疑,他们的资金和财产在所有权“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令人堪忧。

  -本报记者曾玉芬杜会娇

  8月24日,在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进行2天后,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接受了《公益时报》的采访,他对记者说:“对社团所有权还是拿不准,所以今年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没有涉及到。”而且他表示不知道何时会再提社团所有权。

  王利明在2005年7月提交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第五节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社团所有权进行了诠释:

  社团所有权,是指学会、协会等其他合法民间团体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下列财产,属于社团所有:

  (一)成员的出资;

  (二)成员交纳的会费;

  (三)接受捐赠的财产;

  (四)社团积累的财产;

  (五)社团所有的其他财产。

  社团成员在社团存续期间,不得要求分割社团财产。成员退出社团时,亦不得要求分割社团财产。

  显而易见,王利明的建议稿对社团所有权作了简单的“建议”,在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他的“建议”并没有纳入今年被审议的草案里。为何物权法会“漠视”非政府组织这个大团体?

  被物权法忽视的庞然大物

  既然物权法的初衷是要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为什么会忽视拥有庞大财产的非政府组织?在2005年民政部年检的36个基金会中统计,他们的年度总收入近1 0亿(973744044.14元)。毋庸置疑,他们的资金和财产在所有权“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令人堪忧。

  物权法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审议伊始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是很明显关注的群体里不包括非政府组织,难道非政府组织就不关心自身所有权问题吗?

  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2005年统计资料,全国共有335064个非政府组织,其中有基金会975个,社团 17115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59722个。如此人强马壮的群体居然没有响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的号召,在王利明说“不知道何时会再提关于社团所有权”的情况下,非政府组织的财产所有权被“束之高阁”。

  善款安全“无法可保”

  对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由于行政管理特别是登记管理的规定占据了大多数,而对其内部组织、财产关系等这类重要的民事问题,法律上极少对其进行规定,这不利于它们在一个稳定的和有灵活性的法律框架下开展活动,以减少其可能发生的纠纷。

  对非政府组织财产的法律监管出现了一个很大的漏洞。阳光儿童村就是其中的一个案例。

  2001年9月19日,辽宁省预防青少年犯罪控制中心主任付广荣在沈阳建立了阳光儿童村。儿童村依靠社会捐助维持生存,里面收养了43名孩子,他们的母亲都因杀死丈夫而入狱。这一举动感动了很多人,儿童村也陆续收到了很多捐款。但是,据很多媒体的调查表明,付广荣是在把儿童当作牟利的工具,利用社会善心敛财。

  2004年5月14日,中央电视台《社会记录》播放了在儿童村里拍摄的这样一个场景:饭厅两张圆桌,每桌上都有一盘咸菜,大一点的孩子拿着碗挨个盛菜,一些年纪小的孩子只是干吃米饭或馒头。节目还披露儿童村里的孩子不上课却被带领四处去演讲自己的身世,演讲时还要挤出眼泪来,而演讲的目的是为了募捐。

  儿童村有漂亮的大楼,每年都能接受数十万的捐款,为什么还要用孩子的眼泪去募捐?儿童村的捐款到底有多少,有多少真的给孩子们用了?一系列问题在媒体的调查曝光后开始浮出水面。目前,辽宁省有关方面已经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开始调查阳光儿童村的问题。

  据了解,就儿童村3年来接受的捐款总额这个问题,付广荣就先后说过40万、60多万和105万等不同的数字。但在调查组的审计结果中,这一数字为138万元。而据调查,儿童村每年的开支应该在21万元以内,这意味着善款已经足够支撑儿童村每年的日常开销。那么多余的善款哪儿去了?

  NGO法律专家梁枫律师告诉《公益时报》记者:“像2006年7月开审的中国儿童中心腐败案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性质,因为儿童中心是国家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性质来定性其腐败行为,而如果发生在非政府组织的财产侵占挪用,按照国家目前的法律,是要受到刑法的相关制裁。”

  显然当阳光儿童村这些民间组织管理中发现某些重要的问题时,在物权法没有对其“制定”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只能笼统的用刑法对其制裁。

  事实上,政府部门往往是通过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整顿,使许多处于发展初期、于社会有益处,但尚欠规范的自发的协会或民办组织被清理整顿掉,这程度不同地制约着这些民间自发组织的生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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