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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公益诉讼面临成本难题
作者:任珊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7 8:30:43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保法》正式与公众见面。近年来,随着一些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纠纷案件不断出现,环境公益诉讼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难认定,导致立案难。如何有效执行这部“史上最严环保法”?

    2014年12月29日,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与民间环保组织自然大学联合举办了新《环保法》实施与环境污染案例研讨会,讨论新《环保法》框架下如何进行环境诉讼和环境维权。

    京华时报记者任珊

    希冀新法缓解立案难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选择“用我们的案例来迎接新《环保法》”。过去一年,他和其他几名律师一直在为武汉锅顶山垃圾焚烧厂环境污染案积极奔走。

    2014年4月,据媒体报道,位于市区内的两大垃圾焚烧项目——锅顶山生活垃圾焚烧厂、医疗垃圾焚烧厂,未通过环评验收,也没有财务许可证,却投料违规运行,且以“应急避险”为由,将非法生产转为日常化,从而引发周边居民抗议。此后数月间,武汉市、汉阳区政府部门多次组织居民座谈,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当地居民决定走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遭遇到了立案困难。

    居民任瑞称,他们曾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5个法院对湖北省环保厅等4个部门提起23个行政诉讼,但只有两项获得立案。

    2014年12月4日,当地居民再次向江汉区人民法院询问结果,得到的回复是,政府曾开会研究锅顶山污染问题,关于锅顶山的案子一律不予立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在2014年12月29日的研讨会上表示,他对新《环保法》的未来实施表示担忧,这么好的一部法律,以后会实施得怎么样?

    他说,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很暧昧,企业为国家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来源,政府运转需要钱,要依靠企业。要解决这个暧昧关系只有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强调按规则办事。

    NGO公益诉讼仍存难题

    新《环保法》中专章规定,公众参与成为公众的一项法定权利,公众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民间NGO期盼已有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得到明文确定。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对于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专家们担忧却不少。

    首先是成本问题,一般NGO无力承担。常纪文说,最高法院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时提道,全国有近300家有条件有资格提出公益诉讼的NGO机构,但其中有能力提起且能够坚持下来的,不知是否有30家。“一个公益诉讼少则十几万,多的要上百万,一般的NGO根本承受不了。还有风险问题,NGO在未来能够承担起中国庞大的环境公益诉讼这个责任吗?现在看来似乎很艰难”。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教授王灿发在2014年12月30日环保部召开的新《环境保护法》座谈会上表示,很多NGO没有专门的法务人员,也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

    NGO应该做好更多准备

    2014年,被称为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作为国内第一次由环保社会团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引起了社会各界以及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让一些民间环保组织更关心,公益诉讼如何有效运用新环保法推动环境工作?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表示:“对于环保组织来讲,可能春天要来了。但是我们准备好了没有?包括自身的能力,有没有专业的人员去从事这项工作,有没有很好的资金渠道来支持,如何可持续地开展维权工作。这些也都是挑战。”

    民间NGO似乎也都行动了起来。新法实施第一天,环保组织“自然大学”发布第一批“大气污染黑名单”,列出了自北京APEC以来,环保志愿者实地调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另一家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于1月4日发布了新《环保法》实施首例获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公布其最新进展,并正式启动了民间第一家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为解决公益诉讼费用问题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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