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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发展需要更好的制度环境
作者:朱永新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3 13:38:12 | 【字体: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非政府组织(NGO)无论是数量,还是其发挥的社会作用、获得的良好社会影响,都令人瞩目。但是,NGO的发展,也有一些问题已成为瓶颈,需要下大力气打破。

  民间组织“非法”做好事

  NGO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首先是登记注册难。国内NGO的注册条件很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必须由一个政府的机构向民政部担保,一般的政府机构不愿意做这个担保。因此。有些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无法找到“婆婆”,很多NGO往往采取工商注册的形式,但这样一来,在减税免税上就很难获得合法待遇。此外,原始资金与注册金数量的规定标准过高,使NGO的设立面临极大困难。

  其次是双重管理体制控制过严。我国实际有民间组织约300万家,但真正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只有32万家——这些基本都是带有“官方背景”的。因此,取消双重管理体制的呼声一直很高。

  第三,税收优惠立法规定不规范,执行不到位。NGO不以营利为目的,无偿从社会取得资源,也无偿向社会提供服务。因此,在许多国家NGO被列为免税对象,或者享有许多减税甚至免税的优惠。据我国一些NGO组织反映,他们得到的税收优惠非常有限。

  第四,NGO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困难。不容否认,政府部门中的行政观念中还有“恐非症”,即害怕NGO,结果导致两种奇怪的局面:要么是,政府无力做到的,谁也不要做;要么是,民间组织只好“非法”做好事。

  要解决这些问题,核心环节之一是政府的公共管理理念需进一步朝现代化方向转变。

  公共管理不是把所有的社会事务都纳入自己的控制之下,相反,大量的社会事务应由社会以自身为主管理和运行。

  对NGO的税收优惠要落到实处

  因此,应该给予NGO大力支持,采取支持、扶助、协商、合作的态度。笔者建议:第一,加强对NGO组织的立法工作。虽然我国已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NGO法律法规,但现有法律体系中对NGO的界定、合法地位、基本权利和义务、设立和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要素仍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有必要尽快构建NGO和政府之间的新型合作关系,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统一、明确的相关法律体系。

  第二,放宽NGO登记注册的制度。当前我国的NGO缺乏有利和足够宽松的制度空间,目前,应该着手尽快简化民间组织设立的手续、降低民间组织设立的门槛,尽力破除众多对NGO登记注册的限制。

  第三,解决双重管理体制对NGO的限制。应恢复NGO的相对独立的民间组织身份,以保持NGO的灵活、高效、低成本运作的特点和优势。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加强民间组织的自律机制建设,构建多元的民间组织评估体系,还应当提高政府自身的规范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目前,政府可以优先鼓励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当前社会急需的行业协会、社区和公益慈善组织、农村专业技术与经济类组织等领域,进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创新与突破。

  第四,规范税收优惠立法规定。为了支持NGO的发展,NGO应该被列为免税对象,或者虽被列为税收对象,也应该享有许多减税甚至免税优惠。目前急需健全的是,要扩大优惠税种,扩大税收优惠对象,重点解决由于NGO票据制度的不配套,而引起的国家现存税收优惠法规难以操作的问题,实现税收优惠制度在各地、各个部门的规范和统一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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