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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快构建五级河长制体系
作者:蒋朝晖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2649  更新时间:2017/5/2 22:20:40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本报记者蒋朝晖昆明报道 记者日前从云南省水利厅获悉,云南省着眼比全国提前一年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总目标,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全省2017年底全面构建五级“河长制”体系,为2018年全面推进“河长制”创造条件。

云南省提出,要突出自身特点,实现所有河湖库渠推行“河长制”全覆盖。六大水系、牛栏江及九大高原湖泊设省级河长。纳入《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的162条河流、22个湖泊和71座水库,纳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的18个不达标水体,大型水库(含水电站)设立州(市)级河长。其他河湖库渠,纳入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河长管理。把纳入国家和省级水功能区划的河湖全部纳入省级对州(市)考核名录,突出水资源用途管控制度的落实。明确提出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督察体系,保证“河长制”得到全面落实。

全省河湖库渠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河长制”。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库渠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分别由同级党政及村级组织负责同志担任。河湖库渠所在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为河湖库渠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村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

据了解,云南省将在保证各级同步建立“河长制”、按时出台关键政策文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技术方案同时,加强省级分片督导检查方案的落实,对各州(市)、县(市、区)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五级“河长制”工作的同步推进。建立“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滞后的地方和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约谈,责令限期推进,直至提请有关部门实行执纪问责。

实行“河长制”后,云南省水利、环保、城建等部门将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向河长负责,接受河长协调,受河长监督,切实抓好各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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