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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江河湖泊水应缴纳水资源费 |
作者:王荣海 文章来源:长江商报 点击数1366 更新时间:2010/2/1 10:41:47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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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荣海)“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要缴纳水资源费。”昨日,省人大代表、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周叶中教授向“两会”递交议案,呼吁制定《湖北省水资源保护条例》。 这份议案近万字,还附有条例草案的专家建议稿。 周叶中说,2009年1月发布的《湖北省水资源质量通报》显示,全省现有百亩以上湖泊仅574个,比50年代减少56.9%。湖泊面积减小、水质恶化,导致湖泊功能不断衰减,水生态环境恶化,湖泊保护立法刻不容缓。 周叶中在议案中提出了缴纳水资源费的概念。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收取的水资源费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而且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以及水资源开发。” 此外,周叶中还提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方式管理,单位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方式。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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