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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严格水资源管理各有“奇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1469  更新时间:2011/7/7 9:44:54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对照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3+1”模式,即“确立三条红线和严格考核”的制度设计,各地纷纷出台措施办法,其中山东、内蒙古、广东、河北、甘肃五省在此基础上有所突破。 

  山东明确提出按照三条红线进行管理;尽快建立地下水位、水功能区纳污、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机制;行政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权有偿转让。 

  内蒙古提出对取用水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目标的地区可采取水权转换等方式解决;建立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双重指标控制体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电项目必须采用空冷机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严格问责制,强化政府责任。 

  广东提出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地下水位控制;出台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鼓励节水减污。统筹城乡供水和饮用水源保护。 

  河北提出建立水资源论证公众参与、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开展农业用水超限额征收水资源费试点;加快推进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先行先试进程,明确市、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落实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甘肃提出将深层承压水和超采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上收一级管理;鼓励地区间、行业间开展水权交易;进行水功能区达标率和限制排污总量双控制。 

  山西提出实行最严格的“三条红线”制度,对于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明确两年内完成全省主要河流水利分配方案;对于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提出加快推进国家及省级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以水权和水市场为核心,实施水权有偿转让和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建立节约用水体系;对于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要以流域为单元,明确各市县境内河流的污水准入量,确定污水入河排放口。 

  北京提出建立三项制度确立“三条红线”,严格责任考核,对于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强调严格推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管理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调度预案,对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强调建立水资源经济社会评价体系,严格实施产业用水效率准入制度,加强用水计划管理等。 

  辽宁要求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在水库、江河等地表水、城镇公共供水以及其它水源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前提下,现有的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按规定时限全部关停封闭。 

  贵州把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强化科学管水和依法治水”的第1条,提出确立“三条红线”,鼓励水权流转,大力培育水权交易市场,从2011年起贵阳市进一步加强水权交易基础工作,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进行试点。 

  浙江以“积极实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改善水生态环境”为题论述了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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