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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 |
作者:郑晓波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点击数1254 更新时间:2011/7/21 8:00:57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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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建立优质生态湖泊保护机制。 为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两部门制定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予以支持,鼓励探索“一湖一策”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方式,引导建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试点工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明确,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范围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湖泊,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湖泊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或重要生态功能;二是湖泊现状总体水质或试点目标水质好于三类(含三类),流域土壤或沉积物天然背景值较低;三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有系统、科学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前期工作基础扎实,落实地方资金积极性较高;四是试点绩效目标合理,可量化、可考核。 《办法》规定,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按照适当比例予以补助,具体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年度绩效目标等分年安排;试点期限为3~5年,试点期满或试点绩效目标完成后,根据试点工作总体绩效评价情况奖优罚劣。 中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试点实施方案中与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公务车辆购置、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资金安排挂钩,以确保责任协议确定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目标和措施有效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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