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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新标准
作者:冯永强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1853  更新时间:2011/7/28 10:28:37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中国环境报记者 冯永强 见习记者 肖颖 通讯员 张春景


  5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的《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十二五”期间陕西省发布的第一个地方环境标准。业内人士认为,《标准》将进一步提高黄河流域陕西段水系的排放标准,一些小企业将重新洗牌。黄河流域陕西段城市干流水质也有望在“十二五”期间达到景观水体标准,2020年达到Ⅲ类水标准。


  出台新标准迫在眉睫


  陕西省是黄河流域支流最为稠密的地区,主要包括渭河、窟野河、无定河、洛河、延河五大支流。随着陕西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产生更大的污水排放量不可避免,《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主要河流水质达到Ⅲ类水质的规划目标,对陕西省水污染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已不能满足全省水环境管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的实际需要。


  “十二五”国家增加了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指标,对陕西省来说,减排面临更大的压力。陕西的现实情况是,渭河水质污染依然严重,干流13个监测断面中,69%的监测断面超过水域功能标准,潼关入黄断面仍是Ⅴ类,主要是氨氮超标,日均最高值曾达到了10.1mg/L,超Ⅴ类水质标准5倍。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种污染物在渭河的排放量仍占全省排放总量的80%以上。据预测,到“十二五”末按现在排放标准和强度黄河流域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贡献的新增量还将达到11万吨和0.96万吨。其他支流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严峻的减排形势迫切需要陕西省必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控制提出更严格的要求。重新修订出台新标准,已是当务之急。


  新标准适用范围扩大


  相较于原有标准,新标准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对于陕西省辖区内整个黄河流域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排污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环评、环保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都加以管理。对陕西省黄河流域水环境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且在原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11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标准。


  陕西省环保厅厅长何发理总结归纳了新标准的几个亮点:


  过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是按产业进行设计的,如造纸、果汁、化工酿造等行业都有各自的排放标准。新标准取消了行业标准,按功能设置标准,不管什么行业企业直接向水体(或环境)排放都执行一个标准。


  新标准既规定了陕西省黄河流域排污单位排入地表水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16种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制值、监测要求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又新增加了总氮和用水量的控制,以避免有些企业对废水不处理、直接用新鲜水稀释后排放的情况出现。


  新标准一级标准在原标准的一级标准基础上适当从严,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浓度分别执行50mg/L和12mg/L的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执行300mg/L和25mg/L的标准。污水排放去向不与水环境功能类别挂钩,即无论污水排入水域的水环境功能如何,只要是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均将执行新标准一级标准。


  正在运行的老企业与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单位区别对待。新改扩建企业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2012年1月1日起新老企业全部执行新标准。


  新标准执行效果可观


  虽然新标准较过去有了较大进步,但实施后,将产生什么样的效益?会对当地污染减排、环境质量改善、陕西经济发展及现有企业产生何种影响?


  对此,陕西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处长乔润芳表示,据测算,新标准实施后,现有工业企业通过自身改造,可实现化学需氧量削减约50%。现有污水处理厂通过升级改造,可实现化学需氧量削减约40%。按照新标准新建工业园区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引导现有及新建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集中,可实现化学需氧量削减约50%。在执行新标准的同时,配合陕西省水污染治理各项措施的实施,黄河流域陕西段城市干流水质有望在“十二五”期间达到景观水体标准,2020年达到Ⅲ类水标准。


  据了解,目前陕西省已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培训,今年还将把贯彻执行新标准作为一件大事,加强考核和检查,并进一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保证新标准得以有效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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