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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昨日审议
作者:何曙光  文章来源:中安在线  点击数1366  更新时间:2011/8/27 16:47:46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昨日,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开幕。会议日程的第一项内容就是提请会议审议《合肥市水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的有关内容。

  违法排污罚款基数拟提高12倍

  昨日上午,合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李泽华对《合肥市水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作了报告。李泽华表示,有关部门此次特别委托安徽大学陈宏光教授带领的“法治政府创新团队”等专家从事立法条款设计工作。这是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首次与专家合作,共同修改法规草案。为使条例名称更为准确,后经过研究,将草案名称修改为“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修改小组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加大违法单位的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因此,修改稿对超标排污的罚款数在计算方法上大幅提高,由环保等部门规定的三十天的2至5倍设为一年的2至5倍,处罚幅度提高了12倍,增加了排污单位的违法成本。

  修改稿还规定,对于严重损害水环境的单位或个人除要承担行政责任外,环保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还可以对严重损害水环境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责任者赔偿。

  偷排企业要在媒体公开道歉

  “你不敢使用这个责任,这个责任就是你的!”昨日,针对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问题,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同文坚定地说道:“只要偷排,就要关掉这样的企业。”

  作为创新举措,此次修改稿还新增了其他处罚手段,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据规定,限制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环境保护守法承诺。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有关政府批准后责令关闭。

  另外,违规企业经环保部门处罚后,仍然出现同样违法行为的,由环保部门立即报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市管网

  修改稿还规定,工业区污水不能接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配套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另外,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水分流,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

  另外,修改稿规定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当规定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市场星报—记者 何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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