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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三最”集锦
作者:刘远 陈达  文章来源:南京日报  点击数1817  更新时间:2012/1/4 12:09:00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关键词:全面保护

  条例名称将由原有的“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改为“水环境保护条例”,除水污染防治外,还有饮用水安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建设等方面内容,全面覆盖水环境保护各领域。

  ●关键词:政府主导

  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负主要责任。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关键词: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达标排放,按规范设置排污口和取样井,出现水污染事件时做好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超标排放单位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超过排污总量部分在次年指标中同量核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对其出水水质、污泥处置负责。

  ●关键词:预处理

  含有有毒污染物的污水、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水等4类污水必须经过预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接管单位超标排放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关闭该单位的接管设备。运输、贮存危险品和有毒液体的车辆和容器必须到符合环保规范和要求的清洗点进行清洗。

  ●关键词:排污口

  风景名胜区内水体和城市内河现有的排污口应当关闭、拆除。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关键词:雨污分流

  雨水、污水不得混排,并加强初期雨水污染治理。

  【最先进的环境准入标准】

  ●关键词:区域限批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我市鼓励、限制、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明确我市不予审批和区域限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情形。

  ●关键词:总量控制

  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排放总量指标和减排目标,并要求层层分解落实。政府建立健全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可拟定并施行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逐步控制磷、氮排放,规定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除磷、脱氮能力,现有设施限期改造。

  【最严厉的环境执法尺度】

  ●关键词:停水停电停气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并继续违法排污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对其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

  ●关键词:重典治污

  对创设的义务行为增设处罚,对多次超标排放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惩戒。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3个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这是所有罚则中处罚额度最高的一笔。

  ●关键词:公益诉讼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损害水环境的行为,可以责令责任者赔偿环境损失。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水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提供证据支持。

  此外,条例吸收先进立法经验,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水环境资源的区域补偿等创新制度,依法修改了原有的强制保险等规定。

  本报记者 刘远

  实习生 陈达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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