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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怎么调才合理?
作者:谷林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1191  更新时间:2012/3/27 10:10:14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今年以来,许多城市开始酝酿调整水价。特别是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严格水资源征收费和取水审批管理制度后,业内预测,这将促使水价改革步伐加快,未来水价逐步上调将成定局。


  那么,水价应该怎么调整才算合理?清华大学水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水网总编辑傅涛认为,无论从供水成本、健康要求,还是水资源保护角度看,水价调整都应体现其资源性产品的应有价值。为保证水价公平合理,超额水费应纳入水价范畴,而水资源费应在水价外征收。


  低水价的现状需要调整
  水价反映其资源性产品的价值,才能真正促进水资源保护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水资源的战略价值,今年的《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更是深化了这一点。傅涛介绍,水是一种战略性资源,我国应把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全方位节水作为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


  另一方面,我国居民用水价格成本所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平均比例不到1%,远低于世界银行建议的3%~5%。低价不利于资源保护,福利性的低水价不能更好地促进使用者珍惜水资源。


  据了解,我国成品燃油价格从10年前每升两元多,增加到目前每升8元左右,每年平均增长约为25%。钢铁、土地、有色金属等许多资源性产品的价格都处于快速增长通道。然而,同为资源性产品,我国供水价格近10年来每年平均增长约5%,低于经济增长速度。即使加上污水处理费,居民支付的总用水费每年平均增加9%左右,也远低于其他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增速。


  傅涛认为,多年来,各地水价虽然有所上调,但上涨幅度不能与整体经济发展相适应。从适应经济发展、保护战略性资源的角度出发,低水价的现状需要调整,水价必须反映出其资源性产品的价值,才会真正促进水资源保护。


  水价调整有没有好处?
  合理水价可促进产业调整和升级,约束城市膨胀性发展


  水是企业生产的必需品,对于一些核心城市来说,过低的水价会吸引更多耗水性企业,不但客观上增加了本来就紧张的水资源使用量,也不符合核心城市进行产业调整和升级的要求。


  在我国,广州、上海这样的核心城市都存在水价过低的问题。以广州为例,中国水网的研究结果显示,在全国36个大城市里,广州水价排倒数第四。过低的水价制约了广州市对耗水产业的挤出,而大量的耗水企业不但消耗了水资源、加剧了水危机,也阻碍了广州从生产制造业向高端服务业的转型升级。


  傅涛介绍说,水资源短缺对城市整体发展的制约可以通过水价进行调节。对于核心城市而言,如果水价提升,一些耗水型企业的成本也将提高,他们就会选择其他水价低、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


  此外,生活成本的提高,会减少涌入大城市的外地人口,这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目前存在的“大城市病”。但是,提高水价也要考虑生活困难的人群,要对已经在城市扎根的困难人群进行用水补贴。


  什么支付方式更合理?
  对于供水这项非全民享有、且严重不均等的准公共服务,采取“谁受益、谁付费”的“受益者支付”原则更公平合理


  供水服务属于准公共服务产品,虽然具备很强的公共产品属性,但供水本身并不能算全民性服务。傅涛分析,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差别,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能享受到供水服务的人口只有4亿多,广大农村人口很难有机会得到这项服务;由于区域环境不同,即使城市人口,享受到的供水服务水平也不尽相同。二是人群差异,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比较而言,前者对水的使用量相对较多。三是用途差异,供水不仅民用,也包括工业和特种用水,中国是世界工厂,低水价相当于用我国并不充裕的水资源补贴世界水资源。


  因此,对于供水这项非全民享有、且严重不均等的准公共服务,采取“谁受益、谁付费”的“受益者支付”原则更公平合理。城市居民和企业在享受供水服务的同时,应该支付因此产生的成本。如果水价特意调低或持续走低,使受益者不充分支付,就意味着三种形式的额外补贴:农村补贴了城市、穷人补贴了富人、中国补贴了世界。


  傅涛表示,“供水服务理应由享用的主体付费,并按照不同用量来划定支付标准,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在享有服务的群体中,并非所有人接受的服务都一样,即不同群体的用水量有一定变化,以用量为衡量标准,多用多付、少用少付。


  怎么优化阶梯水价体系?
  把超额水费纳入水价范畴,以平衡整体水价和基础水价


  傅涛提出的水价“受益者支付”与“阶梯水价”概念相似,在各地水价调整计划里,施行阶梯水价也成为首选方式。


  傅涛说,阶梯水价有利于促进用水公平,因不同级差的超额水费,应纳入整体水价范畴以平衡水价。他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介绍,在北方城市,三口之家每月用水量在13吨~15吨之间;即使对于南方人来说,三口之家每月正常用水量也应该在15吨左右。


  中国水网曾对8个实行阶梯水价的城市用水基数进行统计,每人每月用水量为5吨左右。其中,广州和深圳设定四口之家的基本用水量均为22吨,平均每人每月为5.5吨。


  由此看来,价格调整对于基础用水量之外的部分影响较大。傅涛认为,真正贫穷的人群一般不会很浪费水,因此也很难被执行差额水价。对于这一类群体,政府应采取相应的补贴。施行阶梯水价时,“收益者支付”必须与对“低收入者的保障”同步实施。


  同时,因为阶梯水价采取超额用水累加计费的方式,超额用水部分涨价水费的归属将成一个讨论话题,这也成为公众关心的焦点之一。傅涛说,这部分费用的使用一定要透明、合理,否则容易引起公众误解。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并没有对此明确规定,各地政府对于超额水费归属的处置方式也有所不同。比如,深圳的超额水价由政府用于节水等公共开支。对于即将实施阶梯水价的广州市,1月29日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供水过程中加价收费资金的管理方式:超过基本定额标准的加价收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水、节水的相关工作。


  傅涛认为,如果阶梯水价的超额部分放在水价组成之外,相当于政府财政从在本来就很困难的供水价格又抽取了一部分费用,客观上减少了水价的总体收入,必然抬高基础水价。虽然,目前国家现有的政策文件没有明确此部分收费的归属,但是为了防止居民水价提高过快,对超额用水采取累加收费应纳入水价调整,以平衡整体水价和基础水价;政府用于改水、节水的相关工作的费用可由财政另行解决。


  水资源费为何该单独收?
  水价附加了非“价格”内容,水资源费计入水价客观上提高了水价,不利于水价调整


  虽然水价上调是大势所趋,但我国目前调价仍处于困境。傅涛认为,水资源费计入水价,客观上提高了水价,不利于公众了解真实的水价,建议在水价外征收水资源费。


  我国目前的水价因附加了很多非“价格”内容,在一定意义上,并不能反映真正的供水价格,也不能让公众真正了解水价上调的增长因素,供水整体价格的增加因此遭受更多民意阻力和公众质疑。


  傅涛介绍,目前城市水价由四元结构组成,即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标准由政府确定,不需要按照价格进行听证和成本管理,最终进入政府财政。污水处理费属于环境水价,一般也由供水公司代收,后进入地方政府财政。严格来说,污水处理费不是一种价格,却是水价部分里硬性的增长内容。在水资源费仍然归入水价征收时,其上涨必然要求水价相应上调。


  水资源费作为一种以水资源保护为目的的行政性收费,在一定意义上,相当于水资源税,其计入水价,有两个主要问题:客观上提高了水价,不利于水价调整,也不能强化水资源保护的目的;事实上造成了供水企业的重复交税。因此,傅涛建议,将水资源费从水价中剥离出来,单独征收。他说,单独征收水资源费不仅可以强化这部分费用于水资源保护的目的,也可以进一步明细水价内容,让水价整体变小,减轻水价上调的民意阻力,解决供水企业重复交税问题。

 

    相关链接
    

    2002年~2011年底,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大城市水价(含供水价格、水资源费等,不含污水处理费)均逐步走高。从整体调整幅度来看,2011年与2002年相比,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市自来水价格分别上涨48%、58.25%、46.67%、53.33%,广州、北京的水价调整幅度相对较小。其中,北京在2004年和2009年有两次水价上浮,上海在2008年和2010年有两次水价上浮,深圳在2011年进行水价上浮,广州在2006年时有一次水价上浮,然后水价至今未上涨。目前,四地水价每立方米分别为:北京2.96元、深圳2.3元、上海1.63元、广州1.32元,最高价格是最低价格的两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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