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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严控水土流失:破坏小流域生态个人处罚额提高5倍
作者:曾鼐  文章来源:中新网  点击数1495  更新时间:2015/5/30 18:54:58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中新网北京5月29日电 (记者 曾鼐)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将对违反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禁止行为的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相比之前草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处罚力度大幅提高。

  在水资源匮乏的京城,生活污水、水土流失等一直是首都发展的心头大患。自2003年以来,北京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以水源保护为中心,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污水、垃圾、厕所、河道、环境同步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工作思路。在全市1085条小流域中,目前已建成生态清洁小流域285条,计划到2020年全市新建生态清洁小流域301条。

  立法也在为小流域的治理保驾护航。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8日至29日在京举行。根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用近四分之一的篇幅规定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相关方法,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以控制土壤侵蚀、保护水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为重点,按照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标准,综合治理山、水、林、田、路,使流域范围内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沟道基本保持自然生态状态。

  《条例》第二十条详细规定: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沟道内私搭乱建、堆放物品;

  (二)随意取土、挖砂,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干扰其正常运行;

  (四)其他影响水土保持措施正常功能的行为。

  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由市水行政部门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相比之前草案,《条例》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大幅增加。《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认为对违反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禁止行为规定的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建议提高罚款的额度。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提高了对个人实施处罚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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