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征收将在河北试点
◆本报记者周迎久 通讯员张铭贤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将从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先行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率先试点水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主要是鉴于河北省水资源短缺,地下水超采严重,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力度。
据了解,目前,河北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1/3,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自2014年以来,河北省开展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采取了调整种植结构、加强水利建设、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等多项措施。
“资源税主要定位为地方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主要看地方的资源禀赋。”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分析,不过,资源税整体上是一个小税种,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不会太大,它更多地是发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
在河北省先行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社会环境。
■严重超采区采用地下水税额大幅提高
河北省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结合河北实际,《暂行办法》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取用水外,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征1倍~3倍。
■高耗水行业生产成本上升
此次试点将河北省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对一般性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
在设定最低税额的同时,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需求,《暂行办法》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提出要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业内人士称,这对于河北省的高耗水企业来说,意味着成本的上升。根据上述原则,河北省可结合本地区水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进行细化分类,最高可加征5倍税额。
此外,《暂行办法》提出,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将免征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