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河流生态修复工作的几点意见
首先,要强调的一个观点是:重视河流保护的阶段性,具体就是“先治污,后生态”。西方国家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高强度治污,等到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以后,到80年代开始河流生态修复试点。河流保护工作的阶段不可能跨越。我国的现状是水环境还在继续恶化,全国范围的主要任务是治污。现在,如果我们对于重污染的水体采用人工湿地等生物措施治理肯定会劳而无功,至于开展河流生态修复更是空中楼阁。当然,在河流生态修复方面我们现在也可以有所作为,比如可以选择具备基本条件(包括环境状况、资金等)的中小流域开展前瞻性的试点,为大范围推广摸索经验。
我国目前的河流污染并没有得到控制,我认为这绝非技术问题,实际上,传统意义上的治污技术都是成熟的。问题出在哪里?主要是体制、机制、立法、执法和各种社会深层次问题。如果仅仅徘徊在技术层面上讨论水环境治理,可能会造成某种误导。
其次,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中,我们要注意空间和时间尺度问题。不管是河流还是湖泊,在某一具体河段或湖泊的某一个局部的治理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一定要在流域的尺度上规划,进行通盘考虑,还要与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环境治理以及防洪、供水、发电等通盘考虑。从时间尺度上看,期望短时间见成效是一个误区,一个完善的水生态系统需要几年、十几年的时间才可能形成,急功近利不行。另外,需要注重监测和评估工作。迄今水利系统的河湖水生态方面的资料非常欠缺。日本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日本国土交通省河川局的任务从防洪、供水到上世纪90年代转向河流生态修复工作,起步的第一项工作是开展全日本的河流生物普查,逐条河流开展,摸清了家底,才知道保护生物多样性需要保护什么。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制定河流生态修复规划的基础,也是进行河流健康评估的基础。
(原载《中国水利》2006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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