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李江天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1332    更新时间:2011/9/23
  本报讯 记者李江天报道 9月2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就即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辽宁省水文条例》的有关情况向媒体进行了通报。

  据介绍,《辽宁省水文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人大常委会第43号公告予以公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长期以来,由于水文事业发展缺乏法律支撑,致使我省水文工作存在着行业管理薄弱、站网缺乏统一规划、水文资料使用不规范、监测环境和设施人为破坏严重、侵害水文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水文站网建设用地得不到保障、投入长期不足、管理体制不顺等制约水文事业发展的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我省水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新中国成立以来,水文一直承担着全省防汛水文情报预报和抗旱旱情监测分析、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监测与评价、水环境监测与评价以及突发水事件的应急监测等工作。每年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潮水位等实施监测,采集监测数据100余万条。我省目前共有水文 (位)站128处、雨量站558处、自动遥测站648处、墒情站91处、地下水站501处、水功能区675处(重点监测127处),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以及水工程建设管理中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

  《辽宁省水文条例》的施行,明确了水文的地位和性质,明确了水文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加强水文工作和加大水文投入的职责,为我省的水文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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