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明起施行

作者:瞿艳花    文章来源:青年报    点击数:960    更新时间:2011/10/31
  记者昨天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获悉,我国第一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太湖流域管理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阶段。

  近年来,太湖流域防洪压力加大,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和水生态问题愈加突出,加剧了太湖水问题的复杂性,为改变这一现状,今年8月24日国务院出台了《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条例》从流域综合管理的角度出发,将国家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太湖流域具体化,进一步强化了流域综合管理和治理的各项工作,将成为今后太湖流域防洪抗旱,饮用水安全,水资源配置、调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保护,以及监测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工作的强有力法律依据。

  据了解,太湖流域位于长江三角洲腹地,流域面积3.69万平方公里,所涉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共两省一市。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昨天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组织相关水务人员开展贯彻实施座谈会。

  解读《条例》

  提出新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创造性地提出了很多新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是《条例》的一大特点。在污染减排方面,第一次按流域尺度提出总量控制制度;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第一次加入推广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的要求;在经济政策方面,明确了生态补偿的各项要求,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列入《条例》,提出针对农民的环境保护补贴政策;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提出区域限批要求;在考核评估方面,规定国务院环境部门定期开展太湖流域水污染调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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