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我国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创新

作者:刘远翔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1822    更新时间:2012/3/7

  在服从以上原则基础上,对我国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创新的对策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研究及服务机构的建设。即根据我国不同水系特征、地理环境及农业区域特征,在农业科技研究机构中设立专门面向水利科技创新的研究、服务及管理机构,立足于广大高等专业院校及科研院所,整合与利用已有资源,积极促使农村水利科技创新更加具有针对性,明确农业水利科技创新方向,突出创新重点,从而使技术转化效率更高,成果推广更有利于农业生产与农民增收。

  二是推动现行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以中央提出的“强化公益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原则为基础,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以及经营性服务实现分类管理的新办法和新途径,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把基层水利农技推广纳入综合改革中,因地制宜,探索实际可行的农村水利科技推广途径,形成政府与市场互补互动的发展格局,建立新型公益性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

  三是完善农村水利科技服务管理体系。政府应减少直接的行政干预,保证其管理运作的自主性。在发展农村水利科技服务组织时应更加注重其服务规模大小及服务效率。还应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农村水利科技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对有地方特色及有推广价值的新农村水利科技服务模式给予充分关注。对不管是政府主导下的农村水利科技服务组织还是自发形成的组织,都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增强科技服务组织的民主管理意识。
 

  四是政府应通过制定明确的农村科技服务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在促进农村水利科技服务问题上,政府应该积极制定鼓励政策,对新型农村水利科技服务组织进行规范管理,并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处理好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中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的矛盾,使农业水利科技服务组织有良好生存发展的政策环境。

  五是各级政府应当加大财政用于对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在财政用于“三农”支出项目里设立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专项基金,并且制定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水利科技服务组织从事的一些经营性服务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等,支持更多的组织和农户积极参与农村水利科技服务。

  六是政府应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打破部门、区域、学科界限,有效整合有利农村水利建设的科技资源,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的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健全现代院所制度,扩大院所自主权,并支持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大学及科研院所直接与科技服务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科技合作社等进行合作,解决农村水利技术难题,使科技创新更有效的服务于农村水利发展。

  七是加强引导科研教育机构积极开展对基层农村科技服务人员的再教育。不断更新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人员的知识结构,鼓励大学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到基层从事农村水利科技推广教育,发展多层次的成人教育,并推进水利科技服务人员再教育的制度化,使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人员能分期分批到高等院校进行先进农业科学技术教育,真正使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提高。

  (刘远翔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后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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