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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安全立法研究 |
作者:李鸻 张式军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20 17:00:47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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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海域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管理制度。 2000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虽然已经实施两年,但并没能有效阻止海洋环境状况进一步的恶化。这种现象固然有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排海污染物持续增加的原因,也有因人口过度增长使陆源资源锐减,而导致无序、无度开发海洋的原因。但主要的原因还是我国海洋生态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海洋综合管理缺乏法律规范所致。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来看,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对全球海洋的利用作了划分,将海洋划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五个法律地位不同的政治地理区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主要由国际海洋法进行调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主要由国内立法进行调整和规范。为适应海域管理要求,我国先后制定了《领海区及毗连区法》(1992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并注重与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相衔接。同时还制定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开发规划》和沿海地方的海洋开发规划等。这些立法活动对规范海洋开发、利用与海洋生态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一些重要领域的海洋生态安全亟待立法加以规范,目前,特别是海岸带的管理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应尽早出台《海域使用管理法》、抓紧制定《海岸带管理法》(或称《海岸带和海涂保护法》)等关于海域的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形成完备的海洋综合管理法律制度,改变部门分散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参与的海洋和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 海岸带指陆地与海洋的交接地带。沿海岸滩与平均海平面的交线称为海岸线。海岸带是海岸线向陆、海两侧扩展一定宽度的带形区域 ,其宽度的界限尚无统一标准,随海岸地貌形态和研究领域不同而异。索伦森和麦克里里把沿海区域或海岸带定义为界面或过渡地带。确切地说:“即是相邻海域影响的陆地,和受相邻陆域影响的海洋。……即是受陆海之间相互作用过程最强烈的地区。”[18]海岸带是海路交界的特殊地带,海岸带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拥有具有特殊价值的海洋生态系统如红树林、珊瑚礁、潮滩、海滩、河口、泻湖、沿岸湿地等,这里又同时深受来自陆地和海洋的影响,如陆源排污、海洋工程建设、人工海水养殖、海上石油开发等,而成为海洋生态系统最为脆弱的地带。海岸带还拥有丰富的各类资源,如土地资源—海涂(利用海涂可发展海洋水产养殖业)、渔业资源、海盐等海洋化学资源、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潮汐能等海洋能源以及旅游资源等,而为沿海各国所重视。由于海岸带具有多方面的开发利用价值,而不同的开发利用目的之间往往相互牵制甚至发生矛盾。现存的对海洋资源由各地方政府、各主管部门“齐抓共管”、“五龙闹海,群龙无首”的局面,恰恰是导致海洋资源遭到破坏或污染环境的制度基础。正如1993年世界海岸大会宣言指出的:“海岸带综合管理是实现沿海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它的目的是解决目前和长期海岸带管理问题,包括环境的丧失、水质的下降、水文循环中的变化、海岸资源的枯竭、海平面上升的对策及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等问题。意识到海岸带管理的重要性,我国1996年制定的《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中提出了中国在海洋事业发展中遵循的基本政策和原则:统筹规划海洋的开发和整治。加强海岸带的综合开发和管理,合理开发保护近海,积极参与国际海底和大洋的开发利用;沿海陆地区域和海洋区域一体化开发,逐步形成临海经济带和海洋经济区,推动沿海地区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第2条)。建立海洋综合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和规划(第6条)。 世界各国对通过立法对海岸带实施统一的规划和管理非常重视。美国国会于1972年通过《海岸带管理法》(Coastal Zone Management Act)对国家的海岸带的自然资源开发和土地利用予以管理。美国《海岸带管理法》对“海岸带”所作定义是“沿海水域(包括美国管辖的大湖区水域)及其沿岸土地,包括岛屿、潮间带、盐滩、湿地和岸滩。《海岸带管理法》宣布了四项关于海岸带的国家政策,规定了海岸带管理机制。另外类似海岸带管理方面的立法的还有日本1956年制定的《海岸法》,法国的《海岸带保护法》,西班牙的《海岸带法》,韩国制定的《共有水面管理》也是以海上国土开发为主的沿岸管理法。 1979年至1986年,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初步查清了中国海岸带、自然环境要素和社会经济条件,各种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分布,并做出综合评价,为开展海岸带综合管理积累了丰富的资料。1984年成立了中国海岸带开发与管理研究委员会,同年起,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机构合作,在厦门市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示范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中国进行海岸带综合管理提供了经验。1997年,中国又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在广西的防城市、广东的阳江市、海南的文昌市进行海岸带综合管理试验。这些活动的开展,为海岸带综合管理的立法提供了技术前提和组织条件。我国要制定的《海岸带管理法》至少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确定海岸带的定义和范围;(二)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三)海岸带综合管理的机制;(四)规定特殊生态系统或生境的保护计划。如防止海岸侵蚀计划,河口保护,以及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沿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五)规定渔业和水产养殖,矿物资源开发,港口和海湾,沿海开发和工程,旅游等人类生产活动与海洋生态安全的保护。在海岸带生态安全保护方面应优先考虑解决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加速扩展、海岸侵蚀、近岸海域大面积赤潮灾害、近岸海域生境破坏等问题,加强海洋生态建设,形成区域性、国际性海洋自然保护区网,同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把防治陆源性污染作为海洋环保的重点,在控制陆源污染方面建立了-系列制度。 三、加快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立法,建立和完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规体系,保护我国海洋生物安全。 海洋生物安全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威胁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因素主要包括: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对海洋外来物种的入侵、生物资源的过度利用、海洋自然条件与生态环境的改变(主要是人为原因)、以及全球气候变化(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的影响等。我国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应该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一)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如建立“引种论证”(introduced species demonstration)制度,建设遗传资源种质库、植物基因库,实行“移地保护”等等;(二)制定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和保护规范。(三)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保留区,形成区域性、国际性海洋自然保护区网,同时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外的生态系及物种的保护。(四)建设海洋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与监测系统。(五)在海洋生物多样性管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转让、人员培训等领域加强国际与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制定沿海地区防灾减灾法,建立海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 我国是世界上海洋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影响我国沿海的风暴潮、海浪、海冰、地震海啸、海岸侵蚀、台风和海雾,以及赤潮生物灾害等海洋灾害,在各类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中约占10%。海洋灾害严重影响海洋生态安全,沿海地区防灾减灾必须依托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和业务系统的建设,建立安全衡量指标体系和监测预警系统是沿海地区实施防灾减灾的技术基础,通过制定防灾减灾法,将技术标准法定化,加强海洋监测和灾害预警系统,建设观测网、数据采集和通讯网,是实施防灾减灾的必要保证。通过实施标准,将海洋生态系统维持在既能够满足当前需要又不削弱子孙后代需要的状态,用可量化的指标衡量资源与环境的安全度,对存在的不安全趋势发出预警报告,使之得以适时适度的调整。海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的范围应包括海洋赤潮、沿海地面沉降、风暴潮、海啸、厄尔尼诺、突发性污染事件、海岸带侵蚀与淤积灾害、外来物种入侵等,预警系统还应包括对重点海域的污染监控,对主要污染物高时空密度的监督性监测,对近岸主要经济活动点源污染排放以及溢油、赤潮、病虫害、外来种等实施专项监测,适时发布预报和警报。 从加强海洋生态安全管理的角度看,建立生态安全的预警系统,及时掌握海洋生态安全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可以为海洋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指标体系的建立,可对各种海洋生态环境因素给予不同的权数,综合成“海洋生态安全指数”体系,对海洋生态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定期发布我国的海洋生态安全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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