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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做法及启示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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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做法及启示
http://www.eedu.org.cn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学习与研究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9

  循环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经济增长模式,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它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循环经济理论的研究和实践,已经为一些国家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缓解资源短缺、减轻环境污染压力等方面,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尤其是应运而生的资源再生产业,为一些国家带来了丰厚的物质利润。综合一些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制定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采用这种有效的形式,约束和规范政府,社会、企业和国民的行为。

  发展循环经济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德国,其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德国政府在1972年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96年又重新制定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该法成为德国发展循环经济总的“纲领”。在此法律框架下,德国政府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了促进各部门各行业垃圾再利用的法规,使饮料包装、废铁、矿渣、废汽车、废旧电子商品等“变废为宝”。2000年,德国政府制定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促进法),根据该法,开发再生能源的公司企业,可以获得政府的经济补助。在这一法律的鼓励下,许多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德国政府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促进方案》、促进新能源技术开发的《未来投资计划》、《家庭使用可再生资源补助计划)等等。为了促进生物资源技术的开发以及市场化,德国政府制定了《生物资源发展法规》等法律法规,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规范了政府、社会、企业和国民的行为。

  与德国先在具体领域实施,然后建立系统整体的循环经济法规不同,日本的循环经济则是先有总体性的再生利用法,然后再向循环经济的具体领域推进。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提出了“环境立国”的口号,并集中制定了废弃物处理、再生资源利用、包装容器利用和家用电器循环利用、化学物质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0年,日本召开了“环保国会”,通过和修改了多项环保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基础部分,通过了(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二是综合部分,通过两部法律,《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三是各种产品具体的标准,其中主要包括:(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以及(绿色采购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发,为-日本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搭建起了稳固的社会法律框架,规范了在这一问题上的社会行为。

  世界上最大的垃圾生产国美国,每年仅生活垃圾就高达2亿吨,垃圾的回收和再利用成为美国施行循环经济的焦点和动力。为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专门的《固体垃圾处理法案》,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的加利福尼亚、新泽西、俄勒冈等州政府也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资源再生利用规范化。1990年加州通过了《综合废弃物管理令》,该令要求通过资源削减和再循环减少50%废弃物,未达到要求的城市将被处以每天1万美元的行政罚款。加州规定玻璃容器必须使用15%-65%的再生材料,塑料垃圾袋必须使用30%的再生材料;威斯康星州规定塑料容器必须使用10%-25%的再生原料;由7个州组成的州际联盟规定40%-50%的新闻纸张必须采用再生纸。

  1975年7月,法国政府制定第一部(垃圾处理法),指令各地区15年内实现生活与工业垃圾的统一收集和运输,并将其分成日常及危险两类,送到指定地点分别处理。该法以卫生和健康为主要目的,要求妥善处理垃圾废品,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1992年7月,法国政府又制定了第二部《垃圾处理法》,指令各地区10年内实现垃圾分类及回收再利用。该法律体现了新的环保观念,要求充分做到垃圾的循环再利用。同时,还明确规定全体公民有主动参与环保的义务和责任。在此基础上,法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不同垃圾处理的法规,使多种类的垃圾从收集、运输到最终处理都有章可循。2002年12月,法国政府将废旧轮胎列入国家强制回收项目,责令法国境内的轮胎生产与销售商自2003年起,每年投放市场多少吨新轮胎,次年必须回收吨数相等的旧轮胎,回收费用全部由生产和销售商承担。

  2003年2月,欧盟颁布了有关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管理指令》和《禁止在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这两项法律要求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CPU、主板、鼠标、键盘、手机等业务,必须在2005年8月13日以前建立完整的分类、回收、复原、再生使用系统,并负担产品回收的责任;从2006年7月1日起,除个别情况外,禁止使用铅、水银、镉、六价镉和某些溴化阻燃剂等物质。

  韩国、瑞典、意大利、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促进和规范发展循环经济的行为准则,使循环经济有序形成和迅速发展。

  二、政府的经济支持和鼓励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干预手段,是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的政府制定了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以经济手段来刺激和促进循环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

  在制定有关循环经济的政策时,日本政府把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放在重要的位置,例如,日本政府对循环型社会公共设施的完善提供财政支持。国会每年通过的与环境有关的预算超过1万亿日元,其中用于垃圾处理和再利用的预算为1500亿日元。目前,

  日本家庭生活垃圾的处理由地方政府负责,所需费用主要来自地方税收。工业垃圾的处理和再利用则由企业自行负责,政府通过提供补助金、低息贷款、免税等经济手段帮助企业建立循环经济生产系统。比如,日本废塑料制品类再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遍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除去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退回。为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各大城市也制定优惠政策。例如,大坂市地方政府对社区、学校等集体回收的废纸、旧布等再生资源,发给一定的奖金;设立了80多处牛奶盒回收点,并发给牛奶纸盒卡,盖满回收图章后可凭卡免费购买图书;市民还可用铝罐或牛奶盒换取日元。

  用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循环经济的有效杠杆,是美国联邦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美国联邦政府1978年出台的《能源税收法》,对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能源设备所付金额中头2000美元的30%和其后8000美元的20%,从当年须交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1992年,美国联邦政府又出台了两项优惠政策,即生产抵税和可再生能源生产补助,其内容主要包括,风能和闭合回路生物质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年生产1千瓦时的电,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中免交1.5美分的待遇。另一项优惠政策是,通过国会年度拨款为免税公共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和农村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生产1千瓦时的电能补助1.5美分。此外,美国的《能源政策法》还规定,企业用太阳能和地热发电的投资永久享受10%的低税优惠。1978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按“可避免成本”购买独立发电系统生产的电力,这一政策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和化石燃料发电技术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在美国联邦政府发展循环经济政策的指导下,一些州政府也出台了不少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亚利桑那州规定,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10%;康奈狄克州对前来落户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了可获得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地减少。

  1994年4月,瑞典议会通过了《瑞典转向可持续发展》的提案,以此作为瑞典21世纪社会发展的基础。同时,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给予有力的财政支持。2000年,瑞典政府为了推动环保汽车的发展,拨款5亿克朗支持高等院校和其他科研机构从事环保汽车技术研究。对可以利用资源的回收并应用到社会和生产领域的,瑞典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经济优惠政策。

  三、政府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计划和可再生能源的具体标准,以此来引导循环经济的发展,从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经济。

  在推进循环经济的进程中,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和标准的制定工作。日本政府制定的《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作为全社会综合的计划加以推行。其具体程序为:在中央环境审议会的大政方针的基础下,由环境大臣组织起草;起草过程中,听取中央环境审议会意见;为确保计划成为政府的大政方针,计划经与各有关大臣协商后,由政府内阁出台;内阁决定后,报告国会。计划每5年修改1次。国家的其他计划要遵循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日本政府还根据可再生能源的情况,明确了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优先顺序,即依次为:抑制废弃物的生产、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和适当安全的处理等,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为了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德国政府制定了总体目标,主要是:第一,尽量减少垃圾的生产;第二,寻求对不可避免产生的垃圾最大限度的再利用;第三,在确定无法再利用的时候才能考虑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而实施这些措施时必须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环境。1996年,德国政府提出了建设循环经济总的“纲领”,该“纲领”的主要论点包括:把资源循环经济思想推广到所有生产部门,其重点侧重于强调生产者的责任是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规定了对废弃物优先的顺序,即:避免产生一循环使用一最终处理的程序,并制定了操作的依据。

  2000年,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份额的具体标准,该标准规定,到2010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9500GWN,而在这期间的目标要逐年上升。为实现该目标,可以采用各种再生能源电力,并确立证书交易体系来帮助达到具体目标的实现。

  美国联邦政府现在有12个州实行了可再生能源份额的标准政策。缅因州、得克萨斯州、亚利桑那州和威斯康星州的经验证明,可再生能源的标准十分重要,例如在得克萨斯州,可再生能源份额标准可以培养大型而又充满活力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并把可再生能源供应与整个竞争性电力系统相结合。可再生能源份额标准可以向低成本的有资格的可再生能源提供扶持,并确保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商之间实现最大程度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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