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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认养的经济学分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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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认养的经济学分析
作者:陆林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2003-11-04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9

  城市公共绿地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管护、养护的行为。开展公共绿地认养活动,旨在依靠社会力量,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建设,发展、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同时,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绿化意识、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增强社会公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了使这一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有必要对公共绿地认养权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城市公共绿地认养的理论基础

  城市公共绿地属于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两个本质特征:一是非排他性,二是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以萨缪尔森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们认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比市场方式即通过私人提供具有更高的效率。20世纪60、70年代以来,随着福利国家危机的出现,一批主张经济自主的经济学家,对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唯一供给者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戈尔丁(Goldin,Kenneth)认为,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上存在着“平等进入”和“选择性进入”。没有什么产品或服务是由其内在性质决定它是公共产品与否,存在的只是供给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方式,即“平等进入”和“选择性进入”。他认为福利经济学忽视了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上的“选择性进入”。产品和服务采取何种供给方式,取决于排他性技术和个人偏好的多样化。若公共产品不能通过市场手段被充分地供给消费者,那是因为把不付费者排除在外的技术还没有产生,或者在经济上不可行。继戈尔丁之后,德姆塞茨(Demsetz,H.)指出,在能够排除不付费者的情况下,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由于不同的消费对同一公共产品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可以通过价格歧视的方法来对不同的消费者收费。布鲁贝克尔(Brubaker,F.)认为,公共产品消费上的“免费搭车”问题缺乏经验方面的科学根据,它忽视了现实中许多影响人们表明自己对公共产品需求的重要因素。例如,社区中某一成员虽然因为“免费搭车”享受了短期利益,但他会失去社区成员的信任而有损于自己的长期利益。出于这一考虑,社区成员免费搭车的动机就会大大减弱。史密兹(Schmidtz,D.)进一步认为,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消费者之间可订立契约,根据一致性同意原则来供给公共产品,从而解决免费搭车的问题。例如,某一社区计划兴建一游泳池,社区成员在一致同意原则下,订立契约,规定该游泳池可由某个成员投资兴建,但使用者需向投资者付费。这种办法在实际中是可行的。

  上述学者从理论角度论证了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可能性,科斯(Coase,R.H.)则从经济的角度论证了这种可能性。灯塔作为一种公共产品,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只能由政府提供。而科斯认为,从17世纪开始,在英国,灯塔一直是私人提供,并且不存在不充分供给的情况。政府的作用仅限于灯塔产权的确认与行使方面。在182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共46座灯塔,其中34座由私人建造。因此,英国历史上的灯塔基本上是由私人供给的。科斯的研究表明,一向认为必须由政府经营的公共产品也可以由私人提供和经营。

  二、城市公共绿地认养权交易

  最早使用交易这一概念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322-384BC)在《政治论》中把交易视为三种“致富技术”(畜牧业、交易和矿冶、木材采伐等)之一,把交易分成三个部门的交易。他把交易和生产区别开来,这种区分为后来的经济学家所肯定。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家以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让渡”来界定交换(交易)的内涵。但是,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交易费用却被假定为零。新古典经济学把商品理解为能够提供效用并在数量上稀缺的物品和服务,认为市场体系的一般均衡能够达成这些物品和服务的最优配置,即每一参与交易者都能从最终的商品交换中获得最大满足的效用或福利。但是产权经济学认为交换的实质不是商品或服务,而是人们对它们的权利,物品和服务是提供不同权利的载体。交换之所以会发生,既非经济体系要利用分工之利,也不是个人要追求效用消费的最大化,而是由于不同的权利(产权)主体对商品和服务所载的权利集合有不同的主观评价、预期及利用。笔者同意产权经济学对交易的理解。

  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根据产权交易内容或对象,可把产权交易分为整体交易和部分交易。前者是指把狭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作用特定的产权整体进行交易。后者指对四权中的任何一项权利或任意几项权利的组合进行交易。可见,城市公共绿地认养权交易属于部分产权交易。

  三、城市公共绿地认养权交易市场

  产权交易的最基本前提是交易双方都有明确的产权界定。即资产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都落实到一个具体的法人、自然人身上。从产权角度上说,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几年的历史,就是一部产权主体多元化和清晰化的历史。党的十六大提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更会极大加快我国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进程。公共绿地认养权的界定明确了公共绿地投资和养育的责任,从而激发了民间融资的积极性,有利于城市环境建设的进一步开展。

  在产权清晰界定的前提下,各产权主体在效益最大化规律的驱动下,受时间偏好、投机偏好和机会成本的调控,自然产生产权流动的内在要求。由于公共绿地的认养活动属于公益活动。因此,认养权的交易不同于其他产权交易。其中最明显的差异在于认养权交易的动机受投机偏好的影响的程度,较其他产权交易小得多。认养权产品的供给主体是政府职能部门,其需求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认养公共绿地出于公益动机或商业动机,公共绿地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高质量的生活空间,使居民得以重归自然,休养生息,消除紧张焦虑的心理状况,促进身心健康。为了以自己的行动唤起人们的环保意识,自然人或法人就可能自愿认养公共绿地。随着城市环境的加快发展与大家环保意识的提高,关注和参与公共绿地认养的自然人或法人会越来越多。另外,认养绿地后,享有绿地的冠名权和竖立标志牌权,这对认养主体也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城市公共绿地认养权交易市场的培育不仅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因此在这个市场的培育过程中要进行配套改革,创造发育的条件。这些配套工作主要有:树立公共绿地认养权的市场化观念和可持续发展观,改变传统理论的公共产品无价和非市场化观念;逐步建立经济、咨询、公证认养权等公共绿地认养权交易市场发展和运行的社会服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该市场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公共绿地认养权交易市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认养权产品定价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认养权的证券化等。认养权产品的价格不可能完全由市场调节。政府职能部门在认养权产品的价格制定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既要考虑市场供求规律,又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政府职能部门要将认养产品的供求信息、认养资金的营运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及时公示。通过这项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保证公共绿地认养权交易的健康发展。

文章录入:lxh001    责任编辑: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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