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种的概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9
   一般情况下,生物以个体的形式存在,如一头牛、一只鸟、一棵树等,自然界的生物个体几乎是无穷的。有些生物个体之间很相似,而有些个体之间则性状迥 异,为了便于识别,分类学家常把自然界中同形的生物个体归为一种。但对于什么是物种,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1  多样的物种—辛勤的小蜜蜂

    早在17世纪,Ray在其《植物史》一书中把种定义为“形态相似的个体之集合”,并认为种具有通过繁殖而永远延续的特点。1753年,瑞典植物学家CLinna出版了《植物种志》,继承了JRay的观点,认为种是形态相似的个体的集合,并指出同种个体可自由交配,能产生可育的后代,而不同种之间的杂交则不育,并创立了种的双命名法。

    由于大多数物种在形态上易于识别和区分,后来的多数分类学家主要以形态特征作为识别和区分物种的依据。近年来有人试图把种的特征数量化,提出数量分类方法,即根据表型相似性或表型距离进行聚类分析,并得出一系列不同等级的聚类群。但把种划在哪个等级上只能人为决定,不同人可以有不同的归类标准,模糊了物种存在的客观性。表型分类法只强调形态的相似性。美国现代生物学家EMayr(1963)从种群遗传学的角度把种定义为“能实际地或潜在地彼此杂交的种群的集合构成一个种”,而“种群是某一地区具有实际或潜在杂交能力的个体的集群”。但有人提出,以可杂交性对种进行分类在理论上是十分重要的,但应用于野外操作的可行性较差,因为在野外识别其可杂交性有很大困难。此外,生物间的杂交能力很少达100%。如果AB两个种群杂交能力达 55%,那么两个种群算不算一个种?由此可见,这种划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总之,不同分类学家之间对物种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不管用什么方法所确定的物种,总是部分是客观的,部分是人为的。尽管如此,物种还是客观存在的实体,不同物种之间存在明显的形态上的不连续性及不同形式的生殖隔离。物种是由内在因素联系起来的个体的集合,是自然界中的一个基本进化单位和功能单位。

    在生物界的漫长历史中,种的分化是生物对环境异质性的适应结果,一个种能代代相传,保存种性,取决于遗传物质或生化控制机制,没有这种控制机制,种就不会存在。但种又是适应环境的产物,它不能脱离其生存环境,由于环境的变动和一个种的分布区内环境的异质性,常常会引起物种性状的改变。

    种的性状可分俩类:基因型与表型。前者是种的遗传本质,即生物性状表现所必须具备的内在因素;后者为与环境结合后实际表现出的可见性状。一个物种的性状随环境条件而改变的程度称做该种的可塑性。植株的高低、叶子的大小、分支的多少等,属于非遗传性变异。另二类变异来自基因型的改变,主要是通过“突变”与基因的重组实现,这类变异是可以遗传的。如果变异幅度朝一个方向继续变化,则导致种的分化。

可见,一个种内的所有个体,并非是完全同质的。而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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