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 网站首页 | 资讯 | 文章 | 供求 | 生活 | NGO | 考试 | 旅游 | 下载 | 图库 | 论坛 | 博客 | 留言 | 帮助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环境生态网 >> 文章 >> 环保热点 >> 气候变化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气候变暖与《京都议定书》         ★★★ 【字体: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气候变暖与《京都议定书》
http://www.eedu.org.cn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科技财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京都议定书》制定了CERs无形产品的贸易体系,为中国新能源行业和有潜力降低能源消耗的行业带来了新的外资获取机会。

  《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以来,清洁发展机制(CDM)成了人们的关注热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是清洁发展机制所带来的核证减排额(CERs)买卖,以及由此给发展中国家进行可持续发展和环保平衡之间带来的外资获取机会和技术引进机会。“《京都议定书》给世界带来的影响是很深远的。如果说WTO制定了世界有形商品的贸易体系的话,《京都议定书》则制定了CERs无形商品的贸易体系”,国际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副主席、科技部全球环境办公室副主任吕学都如是说。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简称,是就1992年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做出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具体实施规则。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带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环保协议,它的宗旨就是要通过国际社会的密切合作、保护环境、降低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为此,《京都议定书》对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做了具体的规定,并制定了实现这些减排目标的操作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IET)、联合履行机制 (Joint Implementation, JI)、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是于2008-2012年之间把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2%,按照各个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差异,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它把缔约国分为38个工业发达国家(称为附件1国家)和103个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2012年之前要率先承担起减排责任,完成具体的减排额定,欧盟必须完成8%的减排指标,美国完成7%,日本、加拿大完成6%的指标,如果完成不了这个指标将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也有损于各个国家的社会形象。

  之所以出台这么严格的规定,是因为气候变暖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世界问题,为人类面临的最为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二十世纪中,全球平均气温比工业革命前增加了0.6摄氏度,而欧洲的平均气温增加了0.9摄氏度。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大量排放,特别是由以煤炭、石油为主的化石燃料所造成的二氧化碳污染快速增加造成的,目前全世界每年向大气中排放的温室气体超过了80亿吨二氧化碳。如果不采取积极的减排措施,从现在起到2100年,全球的平均气温将继续增加1.4至5.8摄氏度。

  气候变暖对经济发展,乃至人类生存已经构成非常严重的威胁,成为社会发展的最大挑战。气候变暖使加勒比海在一年中出现6次飓风,还使地球的严重干旱地区比例由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10%-15%上升到2002年的30%左右。根据欧盟委员会提供的数字,由于气候变暖,近20多年来,全球的自然灾害成倍地上升。1980年以来,欧洲64%的灾难是由洪水、风暴、酷暑等极端天气造成的,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143亿欧元(约合177亿美元),比20年前增加了1倍。就全世界而言,1990年代全球发生的自然灾难比1960年代增加了3倍,2004年,全世界为自然灾害支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300亿欧元,创下历史的最高纪录,温室气体正在大气中不断累积却无法被自然吸收,控制地球温度只能减少废气的排放量,使它保持在能够让生态系统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的水平,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经济发展能够持续下去。最新资料显示,按照目前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如果将全球增温的幅度控制在1.5℃以内的话,需要在150年内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减少到每年20亿吨,为此必须彻底改变当前的能源使用结构,把对煤炭、石油等化石型能源的依赖,转变为以清洁型、可再生新能源燃料和动力为主的结构。

  《京都议定书》的突出贡献是引进了三个灵活的市场机制,把属于公共物体的环境问题用市场手段加以解决。无论是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JI)还是清洁发展机制(CDM),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境外减排”,而非在本国实施减排行动,其核心都是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或减排量进行量化,容许进行市场买卖和交易,引导企业获得最廉价的减排成本。国际排放贸易(IET)是指发达国家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允许的排放量”(Assigned Amount Unit,AAU),联合履行(JI)是在发达国家之间通过投资项目的方式获得低价的“减排单位” (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国际排放贸易和联合履行是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合作。

  排放量(AAU)和减排单位(ERU)不仅可以用来抵减,同时也可以进入流通市场进行金融交易。现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减排废气为商品新兴的国际碳交易市场,减排额成了投资界的热门商品。根据中国CDM信息中心提供的最新数据,碳交易的指导价格现在为每吨51.21元。近期,英国能源效用中心能源协会完成了一笔为数100万吨的减排额交易,成为二级市场最大的买方行为。今年1月1日正式启动的欧盟排放交易,前6个月交易的排放量和减排单位已达到2400万吨,交易价格从1月份的每吨7.8美元上升到二月份的11.4美元,随着世界碳交易量的增加,主要交易国家将陆续建立排放贸易体系,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已提出了近期开设碳交易市场的计划。据世界银行估计,2008-2012年全球碳交易需求量为7-13亿吨,交易值可为每年140-650亿美元。

  清洁发展机制(CDM)则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以项目为合作载体,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关于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清洁发展机制被公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它解决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问题和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问题。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以及大面积植树造林活动的推广,都需要高昂的成本,甚至付出牺牲GDP的代价,根据日本AIM经济模型测算,在日本境内减少一吨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234美元,美国为153 美元/吨碳,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为198 美元/吨碳, 当日本要达到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温室气体的目标时,将损失GDP发展量的0.25%。而当发达国家内部实行排放贸易时,边际减排成本可降为65美元/吨碳,实施全球排放贸易时,边际减排成本又降为38 美元/吨碳,实行CDM机制后,减排成本还可以进一步下降,如果是在中国进行CDM活动的话,可降到20美元/吨碳。

  中国在《京都议定书》中属于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与中国的利益关系紧密。由于在2012年以前中国不需要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因此在中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

  具体来说,中国的新能源和再生能源行业,包括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等领域,以及有潜力在钢铁、水泥等大型工业建筑业进行节能的技术和项目,或者能够大量回收甲烷气的垃圾发电和煤层气回收领域,都可以寻找发达国家进行合作。按照国际公认的CDM方法学计算,把替代下来的传统方式产生的温室气体量算为减少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严格的核准和批准后与他们交换技术和资金。

  以正式获得联合国批准的内蒙古辉腾希勒风力发电项目为例。该项目采用风力发电,装机容量为25.8MW,总投资1737.7万美元。按照已批准的方法学AM0005,项目在十年期内可减少同等火力发电站烧煤所产生的600,248吨CO2排放量。该减排量已通过论证和批准,将在正式发电后通过CERUPT2001采购计划销售给荷兰政府,采购价定为5.4欧元/吨CO2价格。总计回收资金约324万欧元,相当于总投资的11%左右。目前该项目已经开始正式建设,中国开展CDM的市场前景非常可观。据世界银行估计,2005-2008年之间全球的减排量需求为25亿吨,每年通过CDM渠道合作的减排量在2-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中国将在其中占据一半左右的市场。清华大学清洁发展机制研究小组的研究表明,预计2005年CDM项目将会使外国投资净增加19.6亿元,2010年达到39.4亿元。

  从目前来看,发达国家的潜在买家主要是有减排量任务的公司、拥有独特减排技术和产品的公司,以及要完成减排责任需要进行采购的政府,从长远来说,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机构也将活跃在CDM市场上。由于CDM机制所形成的CERs将出现在交易市场上,一旦CDM投资者具备了自由买卖的出口预期,国际世界对CDM的投资管道就会大量增加。现在,国际碳基金已经开始出现在CDM市场上,积极进行中介收购和直接的投资活动。在各种力量的综合促进下,中国相关企业获得来自CDM的额外补偿机会将大大增加。

  《京都议定书》刚刚生效7个月,世界上第一个在联合国登记成功的CDM企业也才于2004年11月18日产生,我们能预期到的商机仅仅是冰山上的一角。《京都议定书》所蕴含的丰富商业潜力将随着项目的进一步深化而不断挖掘出来。

  《京都议定书》的产生

  ◆ 1988年11月,为了给各国决策者提供权威性的气候变化科学信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IPCC 囊括了数百个变暖研究领域的世界一流专家,评价人类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认识的最新进展,评估气候变化的潜在的环境和社会经济影响,并提出切合实际的政策建议。

  ◆ 1991年2月正式启动气候变化公约谈判, 历时一年多,共5轮谈判。

  ◆ 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形成,成为人类社会应对气候问题,保护全球气候的法律基础。

  ◆ 1994年3月2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公约确定的最终目标是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水平,尽管公约没有对这个安全阈值予以量化,但必须在某个时限内及时实现,为此所有的国家面对气候变化,都有义务采取应对措施,提交执行框架公约的国家行动报告。截止到2001 年12 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收到了186 个国家的正式批准文件。

  ◆ 1997年12月11日,公约基础上的《京都议定书》正式通过,产生了具体的目标和方法。作为有限执行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执行的条件,即必须满足至少55个缔约国签字,签字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占世界总排放量55%的条件才能生效。

  ◆ 2001年12月,《马拉喀什协议》通过, 明确各国政府执行《京都议定书》的指南和全面的可操作规则。

  ◆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经历了无数次跌宕之后,尤其是在美国政府宣布退出的阴影中,由俄罗斯的加入而正式生效。目前签字同意的国家已经141家。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非洲动物感知全球气候变暖 纷
    追寻全球气候变暖背后的原因
    气候变暖与昆虫进犯
    温室效应知识
    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税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保护臭氧层:让气候变暖延迟
    世界环境日:冰川消融 后果
    新能源产业借势《京都议定书
    国际气候制度与中国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