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的本土资源初探:兼论在西方环境法移植过程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作者:屈振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7

【摘 要】 本土资源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特别是对环境法这样的舶来品而言,本土资源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中国环境法与西方环境法的比较分析,试图探寻出其中能对中国环境法制建设产生一定影响的本土资源,希望借此能为实现中国环境法的本土化作出某些理论上的探索。
【关键词】 本土资源 环境法制 本土化

中国现实的环境问题是中国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的依据,也是构建中国环境法体系的基础。由于环境法通常被认为是舶来品,学者们对其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对外国环境法的借鉴和移植上,而忽视了对中国环境法本土资源的研究。“法律是一种外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⑴”。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如果脱离客观现实将成为空中楼阁,如果忽视历史传统将成为无源之水。本文拟从中西比较分析入手,试图通过对比寻找那些能影响中国环境法制进程的本土资源,希望以此为中国环境法的本土化贡献绵薄之力。
中国环境法并非本土法治自身演进发展的结果而是西方法律制度移植的结果,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中国环境法本土资源的存在。中国环境法有着与西方环境法截然迥异且极其丰富的本土资源,本文仅能择其重点加以展开论述。
一、本土经济资源:国民经济中高度集中的运行机制
环境经济学理论普遍认为环境问题主要是因市场失灵而引起的。西方国家的国民经济长期奉行自由主义,因此由市场失灵而导致的环境问题十分突出,所以环境法也就自然而然地最早产生和发达于西方国家。但与此不同的是,中国自封建社会起直到社会主义计划时代,国家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经济运行机制。这种机制虽弊端重重,但从某种角度来看,它至少避免了大量因市场失灵而导致的环境问题,“在经济欠发达时期,相对集中的经济体制较之自由经济付出的环境代价相对较低⑵”,中国在历史上始终没有出现过像西方国家那样严重的环境问题,这种本土经济资源不可避免地造就了中国环境法的贫弱。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建阶段,国民经济正逐渐实现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向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转型,以往某些尚未显现(或是充分显现)的环境问题正逐步暴露。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能为保护环境提供了某些经济手段,但终究不能避免因市场失灵而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因此无法最终解决环境问题。社会经济的转型对迫使中国环境法急需变革,以适应市场经济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这种变革主要是通过移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环境法来实现的。然而值得深思的是,在这个移植过程中人们往往忽略了这样一个的事实:中国环境法是以高度集中的经济运行机制为本土经济资源的,不但缺乏像发达国家那样的实现环境法良好的物质基础和法制环境,而且更加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对处理复杂多发环境问题的能力!移植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并要在中国实现其本土化,首先必须完成从行政管理式环境保护向市场化环境保护的转型这一根本性变革,在环境保护中引入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并在此基础上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重构中国环境法的体系,特别是进行环境法律基本制度的创新。中国环境法学界中的部分人士已开始了这方面的初步探索⑶,这也将成为今后中国环境法研究的重点问题。
二、本土政治资源:环境保护中强大有力的国家作用
鉴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无能为力,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总代表便当仁不让地担负起环境保护的重任。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但中国和西方国家在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却是不同的,这主要源于中西方国家环境问题的成因及严重程度不同。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西方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经济的畸形发展和生活方式上的享乐主义造成的⑷”,加之长期实行以自由主义为指导原则的松散式国家管理模式,因此其环境问题具有爆发频繁、范围广泛、危害严重和潜伏期长等特点。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中国环境问题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⑸”,加之长期高度集中的集权式国家管理模式,因此其环境问题严重程度不及西方国家。“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决定着国家所采取的环境管理指导思想和管理制度与措施,国家环境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又决定着一国环境立法的形式和内容。国家对环境问题认识的程度可以极大地影响环境立法的发展进程⑹”。严重的环境问题使得西方国家的环境保护已不仅是停留在国家职能层次,而是发展成为此起彼伏、不断高涨的全民运动,在此影响下西方国家的环境法制极度发达;而环境问题相对不甚严重且处于高度集权控制之下的中国,环境保护仅是一项由政府垄断的国家职能,国家(政府)在环境保护与环境法制中都发挥着极其强大的作用⑺。这种由国家(政府)主导的环境保护状况,确实能在一定条件对环境保护工作起到积极意义,但也因此造成了中国环境法不甚发达的现状!环境法是以社会为本位之法而非以国家为本位之法。移植具有环境保护主体多元化特点的西方环境法并要在中国实现其本土化,重点之一在于改革当前环境保护体制过于单一的状况,即在不削弱且更加强化国家职能的同时介入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从而形成“政府控制、公众参与、社会制衡”相结合的混合型、开放式的环境保护体系。特别是要以环境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类环境保护组织的合法地位及权益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法律规定似乎可供环境法所借鉴。
三、本土文化资源传统文化中丰富深邃的环境思想
“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⑻”,即使是作为舶来品引入的环境法也不能例外。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形成了以“天人相应”、“天人合一”的自然观为总括,包括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重、遵从自然规律和注重资源永续利用、人性天道和谐等一系列蕴藏着丰富生态智慧的环境思想⑼;在西方传统文化中,“主客二分”、“天人分立”的自然观长期占据统治地位,“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则更使西方世界产生了征服万物和自然的雄心,以至于环境问题接踵而来⑽”。近现代环境思想虽最初诞生于西方,但那只是西方人在严峻环境问题下的被动思考,而中国古代先贤们早在生产力不甚发达的蒙昧时代就已经开始认识人与自然应和谐共处的真谛。中国古代优秀的环境思想在近现代并未得以传承和发展,因而在大规模环境问题产生之时我们不得不转而求助于西学,以西方环境思想为指导的西方环境法也自然就通过法律移植的形式被引进到中国。然而,移植自西方的环境法并未能完全在中国的环境法律实践中得以通行,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脱离了中国传统的本土文化资源,恐难以为国人所接受。移植以西方环境文明为底蕴的西方环境法并在中国实现其本土化,重要途径之一在于深掘中国古代环境思想中的精髓并将其延伸到中国当代的环境立法当中,实现传统环境文明与现代法律制度的融合。西方法学史上著名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最先始于对查士丁尼皇帝《国法大全》原稿的研究,实现中国环境法的本土化是否也可以依此从研究中国古代文化典籍(包括古律)中蕴藏的丰富环境思想之处开始呢?
四、本土社会资源:公民观念中贫乏淡薄的环境意识⑾
环境意识又称为环境观,是指个体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知,主要体现为个体对待自然的态度和其所表现的行为取向。现代西方环境意识是在西方国家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和环境污染大规模爆发的情形下,在全民环境保护运动中产生并以环境意识的法律化为最终确立的制度保障和标志的。西方民众的环境意识较为发达,主要表现在他们普遍重视环境问题,环境科学知识丰富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等诸多方面。上文述及中国古代虽有着倍受现代西方学者尊崇的生态文明,但这种文明并未得以继承和传播。主要原因有二:一则它仅仅只停留在少数古代文化精英的构想之中,并未在普通民众中得以普及;二则它在近现代中国由于社会经济、政治、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的变迁已逐步消亡了。当代中国民众的环境意识不甚发达,主要表现在他们普遍漠视环境问题,环境科学知识贫乏且消极对待环境保护活动等诸多方面。“环境立法中环境保护措施的严格程度,不仅由一国的经济技术条件决定,而且也受一国人民环境意识的影响⑿”。西方环境法制是建立在西方民众发达的环境意识之上,从抽象原则到具体制度都无不体现高度发达的西方环境文明。在目前中国民众的环境意识仍停留在较低层次的状态之下,简单移植那些建立在发达环境意识之上的西方环境法,中国环境法将很有可能陷入误区。最为典型的就是环境法中形同虚设的公众参与原则⒀。移植西方环境意识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并要在中国实现其本土化,必须把握环境立法进程与环境意识提高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切不可超越中国民众当前的环境意识水平而不加选择和分析地盲目引进。当然提高中国民众环境意识水平的途径众多,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大力开展环境教育、广泛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的做法似乎可供我们借鉴的⒁。
五、本土法治资源:环境法律中厚此薄彼的法权结构
近代西方国家法律以私权为本位,私法自治为标榜,将私人权利当做法律秩序的基础,并在私法本位观念下构建其整个法律体系⒂;中国在“家国一体”、“身国同治”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形成了以公权为本位,视公共秩序为法律的基础,并建立起以公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环境法在中国虽说是舶来品,但目前就整体而言仍留有非常浓烈的公法成分。考察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中国环境法与西方环境法其实是沿着不同轨迹演进的。在崇尚私权的西方社会,环境法是以环境侵权判例为开端,历经了与私法到公法再到社会法的发展过程。中国环境法自古就是以公法形态出现⒃,并主要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被保存至今(当代中国环境法体系中最多便是行政法规、规章)。私权长期缺位不仅是造成中国民商法不发达现状的主要原因,也是阻碍中国环境法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障碍。在西方环境法中,以环境权为代表的私权占据主导地位。无论是私法时代、公法时代还是社会法时代,环境权始终在西方环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整个西方环境法体系都是围绕环境权展开和演进的。但在目前的中国环境法中,以国家环境管理权为代表的公权处于整个环境法体系的核心,众多环境法律制度的行政色彩浓重;而作为私权的环境权,在目前的中国环境法中几乎难见踪影。重公轻私、厚此薄彼的法权结构,严重影响了中国环境法发展的历史进程!当今环境法的发展早已摆脱了传统公、私法域的限制,而与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部门法一同构筑起新兴的第三法域——社会法域,并开始呈现出向未来的第四法域——生态法域发展的趋势⒄。在这一趋势下,环境权已历经了从私权到社会权的转型并正在逐渐向生态权转变,连私权都不甚发达的中国社会就更谈及社会权和生态权了。移植西方以社会权甚至是以生态权为本位的环境法并要在中国实现其本土化,首先必须改造目前中国环境法厚此薄彼的法权结构,充分张扬私权并适度抑制公权,在公、私权利协调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完成环境权向社会权和生态权的过渡。而从法律实践看,中国环境法在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恰恰正是由于私权、社会权和生态权等法权缺位所造成的。因此,构筑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权结构,自然也就成为当前中国环境法研究的当务之急!
诚然,本文在此无意否认移植西方环境法对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⒅,笔者只是认为在这个移植过程中必须关注中国环境法内在的本土资源。忽视本土资源,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西方环境法,只能对中国环境法产生消极作用。同时,许多法律之外因素也成为了制约中国环境法发展的瓶颈。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移植自西方的环境法要在中国实现本土化,有赖于环境保护方式的市场化、环境保护主体的多元化、民众环保意识的发达化、环境法权体系的完整化以及对传统环境思想精髓的继承和发展。当然中国环境法中的本土化因素并不限于本文中所举的几项,对它的深入研究和探讨还期待着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

⑴ [美]格林顿、戈登、奥萨魁著,米键、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⑵ 周珂:《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⑶ 相关论著可参见:郑少华:《市场导向:中国环境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3期;张璐:《“经营之法”的形成—市场化条件下环境资源法的理论拓展》,载于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王蓉著:《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
⑷ 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⑸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的第四个共同观点。
⑹ 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
⑺ 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
⑻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⑼ 参见林娅著:《环境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92页。
⑽ 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⑾ 本部分内容的写作主要参考了鄢斌:《社会变迁中的环境法—以环境意识为中心的社会学阐释》,载于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⑿ 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页。
⒀ 参见吕忠梅:《中国环境法的革命》,载于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第33-34页。
⒁ 参见叶文虎主编:《环境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84页,第198-199页。
⒂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42页。
⒃ 中国古代含有保护环境和生态内容的法律,如《伐崇令》、秦《田律》、唐《杂律》等都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
⒄ 有关论述可参见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8页。
⒅ 有关西方环境法的移植问题主要可参考周训芳:《论环境立法中的法律移植问题》,《林业经济问题》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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